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 2024-09-11 19:49
今天下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召开,邀请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敬请关注。
新闻发布会开始
主持人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各位朋友:
大家下午好!欢迎参加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近年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以高质量行政审判赋能了高水平法治菏泽建设。为方便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工作情况,我们召开这场新闻发布会,特别邀请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焦炜华女士,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楚军先生,为大家介绍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主持人
首先请焦炜华同志发布2023年度行政审判白皮书。
焦炜华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同志们:
大家好!
2023年,全市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并重,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全力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以高质量行政审判赋能高水平法治菏泽建设。下面,我通报2023年菏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
一、行政案件基本情况
一是一审行政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但增幅呈下降趋势。2023年,全市一审行政案件收案2435件,虽然比2022年下降8.3%,但收案数超过2000件。新收二审行政案件682件,同比增长1.79%;新收行政非诉案件401件,同比增长6.4%,其中裁定准予执行285件,准予执行率70.2%。
二是行政案件类型出现新变化。总体来看,征收补偿、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赔偿、履行法定职责、政府信息公开等类型案件仍持续多发。涉及行政协议、工商登记、婚姻登记、行政许可等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
三是行政机关败诉率相对较高,败诉类型相对集中。2023年,全市行政机关败诉案件99件,占一审结案数的3.88%。败诉案件所涉行政机关、管理领域相对集中,主要涉及征收补偿、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处罚等。
二、行政审判主要工作情况
(一)精准发力多元解纷,主动服务全市经济发展大局。一是与住建、自规等部门建立重大案件、重点项目行政争议沟通协调机制。妥善批量化解涉棚户区改造等案件430余起,助推城市更新和乡村振兴;依法审理涉环堤公园、鲁南高铁、菏泽公共卫生中心等30多个项目引发的土地征收行政争议,保障重大工程项目顺利实施。二是与不动产登记、人社、公安等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对“办证难”、工伤认定、治安行政处罚等涉民生案件,建立败诉案件风险提示和判前沟通机制,尽量将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三是与司法行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多元解纷机制。支持行政机关加大执法力度,从严查处破坏市场秩序、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等重点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着重保护市场主体在自然资源出让、政府特许经营、招商引资等纠纷中的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协同发力府院联动,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一是建立健全府院联动工作机制。深入落实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协同配合、多元共治新模式,实质性推进府院联动和行政争议源头化解工作,经验做法被最高院《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刊登。二是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与市司法局联合出台《行政审判和行政应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行政复议先行处理引导机制。市司法局2023年受理复议案件1032件,同比增长61.5%,纠错率19.57%。通过多方联动,无缝衔接,共化争议。三是拓展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等平台的作用。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复议、诉讼过程中委托和解中心进行调解,2023年全市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成功化解案件892件。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多种方式,解决社会治理问题,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三)主动延伸审判职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一是用好司法建议这个抓手。坚持问题导向,就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共性或突出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65份。菏泽市委副书记、市长李春英专门作出批示,成武法院“司法建议助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经验被《人民法院报》刊发。二是深化与行政机关的日常互动。积极开展“送法进机关”和庭审观摩活动,开展法治讲座、专题培训30余场次,举办庭审观摩活动16次,覆盖执法人员3600余人,并与行政机关座谈交流,共同协商破解执法难题,促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三是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将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细化工作流程,明确目标要求。2023年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继续保持100%,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达215件,出庭应诉率25.53%。
三、推进依法行政、实质解纷的意见建议
一是持续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于行政执法全过程。着力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加强调查取证工作。严格履行决策法定程序。增强公众参与实效,特别是在征收拆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等涉及民生权益的重大决策作出前,切实履行公开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积极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履行过程中注重程序与效率,防止久拖不决。
二是持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加强法律知识培训,通过旁听庭审、案例研讨和实地调研等方式,提高工作人员工作能力。加强论证说理工作。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强化相关环节的辩法析理、逻辑论证;在作出行政行为后,做好针对相对人的答疑释惑、情绪安抚工作。建立败诉案件共享机制。定期对败诉案件进行分析,对于执法薄弱领域进行统一培训,纳入考核。
三是持续促进行政争议多路径解决。切实发挥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严格行政复议审查标准,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提升行政争议审前和解成效。加强行政争议审前和解的工作力度,促使行政争议的当事人在诉前达成和解,从源头解决纠纷,防范风险。加强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知情权,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规范有序、理性平和、创新服务的行政执法环境。
四是持续做深做实府院联动工作。贯彻落实好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和任务,有效衔接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针对行政执法领域热点、难点问题,建立法律适用沟通机制,专案专题共同研讨。创新工作方法,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促进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35周年。下一步,全市法院将深入践行人民至上理念,求真务实,守正创新,忠诚履职,担当作为,围绕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努力为法治菏泽建设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主持人
下面请楚军同志发布菏泽法院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楚军
为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进一步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助力法治政府建设,现将五个行政审判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这些案例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登记、征收补偿以及工伤认定等类型,对于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诚信政府和法治政府建设、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我们期望,通过发布上述案例,能够更好地发挥行政审判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方面的积极作用。
1、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物流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吕某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县应急管理局、某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一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6日,挂靠在某物流公司名下由王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在经过十字路时发生交通事故,致5人死亡、2人受伤。经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王某行经路口时未认真观察车辆动态,未提前采取减速措施,导致事故发生;间接原因为物流公司未按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导致从业人员应急处置能力欠缺。某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版)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年修正版)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22年5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物流公司60万元的罚款,处以其法定代表人吕某上一年年收入40%、计处11.4万元的罚款。物流公司及吕某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物流公司及吕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事故是一起因重型货车驾驶人面对路口车辆采取处置措施不当而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物流公司作为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等问题;吕某存在未按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等问题,导致从业人员应急处置能力欠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应急管理局根据交通事故发生时尚生效的法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涉案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物流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必须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生产理念,深刻吸取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事故教训,健全完善监管机制,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处重罚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避免类似悲剧的重演。道路运输企业所属营运车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对于负有事故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经历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之前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作出了重大调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单位除要承担赔偿等责任之外,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也应承担行政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更是明确将道路交通事故纳入安全生产事故范围。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应急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有效地维护安全生产执法权威,倒逼企业落实对本单位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责任,起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2、上诉人(原审原告)辛某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
【基本案情】
辛某承包的土地在某县人民政府经批准征收土地的范围内,实地查勘记录载明,辛某种植直径5-15公分的绿化树木795棵,直径5公分以下的绿化树木1556棵,但未标明树木的品种等情况。2021年10月22日,因未与辛某就补偿事宜协商一致,县政府依据估价报告,向辛某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决定辛某树木的补偿款为98270元,限十日内办理补偿手续,并清除地上附着物。2022年5月7日,在多次催告清除未果的情况下,县政府组织人员将涉案树木强行清除,并在周围建设了围挡。2022年11月16日,县政府的该行政强制行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被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辛某在申请赔偿未得到回复的情况下,起讼要求按照园林网上高价位的询价结果赔偿树木损失100万元。根据当事人申请,法院组织对被清除树木的市场单价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认为树木价格与树径、树冠幅等因素有关,无法进行具体价格评估。诉讼中辛某主张未收到被清除的树木,县政府表示不知道树木去处,且不能提供已将树木交付的相关证据。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辛某主张绿化树木的赔偿价款问题,估价报告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菏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计算涉案树木移栽费用的补偿款为 98270 元,并无不当。但是,该批复在规定补偿标准的同时,注明树归原主,县政府对于被清除的树木理应返还给辛某。而县政府未履行相关义务,仅依据估价报告计算补偿款并作出补偿决定,显然不当。在鉴定机构无法进行具体价格评估、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为尽早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减少当事人诉累,可以参考当事人自认情况、市场询价以及网上报价等多种方式认定树木的单价,并应考虑行政赔偿在赔付标准上应当高于补偿、县政府未按要求保留证据致使树木的品种难以查清等因素,酌情确定直径5—15厘米的树木单价为 200 元,直径5公分以下的树木单价为 30 元,故判决县政府赔偿辛某树木损失 303950 元及其利息。辛某上诉后,二审法院予以驳回,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的过程性规则。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措施,应当依法进行。因违法实施强制措施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不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的行政赔偿责任。本案县政府强行清理树木的行为已经被确认违法,县政府不注重固定证据,对树木的种类、树龄等没有勘查记录,事后又没有依法返还被清理的树木,导致被征收人意见很大。法院结合实地查勘记录、市场询价等情况以及“原物归原主”的规定,合理确定辛某涉案树木应当得到的赔偿款,保护了其应得的征收补偿利益。该案的判决表明,行政机关不能片面追求行政效率而牺牲正当程序,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要充分认识程序合法的重要性,特别是在实施涉及土地和房屋方面的征收、强制清理、强制拆除等行政行为时,更应注重程序的规范性,完善调查、听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文书送达及申请执行等法定程序。通过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合法性,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加油站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程某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
【基本案情】程某的妻子高某系某加油站的加油员,2020年7月2日8时12分,高某下班后骑电动自行车从加油站往西取了快递返回,8时32分在往东返家方向经过加油站门前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程某向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加油站不服,起讼请求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高某的死亡为工伤。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高某在下班后先取快递后回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从事属于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其下班后到发生交通事故时间间隔仅20分钟,属于取快递往返的合理时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加油站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因其日常生活必需的、合理的需求,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为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情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高某受到事故伤害为工伤,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加油站的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企业用工数量不断扩大,因劳动者伤亡引发的工伤认定行政争议持续增加。如何理解及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工伤保险资格认定过程中容易产生争议的一个问题。上下班途中一般应当理解为劳动者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但现实中劳动者往往在上下班途中正当绕道,从事一些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司法机关一般采取从有利于保障受事故伤害劳动者的立场出发,围绕合理路线及合理时间这两个关键概念,对“上下班途中”作出全面、正确的理解。本案中,高某下班后取快递的行为,符合劳动者个人日常生活需要,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依法应认定为工伤。本案判决既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传递维护公序良俗的司法温度。
4、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物业公司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住建局行政处罚一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1日,某物业公司受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管理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合同终止时物业公司必须移交业主委员会提供的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全部档案资料。合同到期后,小区业主大会决定终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委托业主委员会公开招标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机构。业主委员会告知物业公司不再续聘,及时进行移交。物业公司以其与业主委员会之间存有经济纠纷为由,经多次催告一直未撤离,并拒绝移交相关资料。2022年4月27日,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某住建局提出申请,要求物业公司退出服务区域,移交相关资料,并予以处罚。住建局经调查,认定物业公司存在业主委员会主张的违法行为,经过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等程序、物业公司一直未予改正后,于2022年8月12日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物业公司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物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对于其和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经济纠纷,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或寻求其他救济途径予以解决,不能以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成为逾期不进行交接的理由。住建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酌定的处罚数额相对公平合理,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物业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在服务合同已经终止、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已经选聘、业主委员会多次要求退出服务的情况下,拒不移交有关资料和物业服务权,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住建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予维持。
【典型意义】
物业管理与小区居民生活息息相关,是基层社会治理纠纷频发的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对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的交接义务及相关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物业服务行业应以提高服务质量、完善协商机制等方式争取业主的信任和支持,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退出服务领域,妥善处理交接事宜,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即使有矛盾也应按照法定程序解决。本案原物业公司一直拒不履行交接义务,有违业主的真实意思,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驳回物业公司要求撤销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为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提供了有力保障,有利于维护物业服务领域秩序,促使案件当事人自觉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促进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5、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县民政局确认婚姻登记违法一案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17日,程某与刘某在某县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刘某持有的户口本、身份证和颁发的结婚证均显示刘某的姓名为张某。2016年7月26日,程某与刘某在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刘某的离婚信息仍然显示为张某。2022年9月,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查实刘某与张某系亲戚关系,二人因上学问题于2006年互换身份信息、冒用居民身份证至今,公安机关对刘某冒用张某身份信息的违法行为给予了行政处罚。2023年5月26日,程某以刘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离婚登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民政局办理其与刘某结婚、离婚登记的行政行为违法,并立即删除婚姻登记网络上有关其与张某相关的结婚、离婚登记信息。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程某与刘某2013年结婚,2016年离婚。程某于2023年5月26日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长五年的起诉期限,且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扣除和延长起诉期限的情形,应裁定驳回程某的起诉。一审法院同时指出,程某与刘某的婚姻登记信息是客观存在的,属于历史记载,民政局可以在婚姻登记档案中对相关情况做相应的备注,以便实质性解决该行政争议。程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典型意义】
婚姻登记档案是个人婚姻状况的真实凭证,也是婚姻关系的有效证明。婚姻登记事关婚姻关系的法律保护和家庭和睦、社会稳定。在现实生活中,个别人以提供虚假材料甚至冒名顶替等方式骗取婚姻登记,引发“骗婚”“被结婚”等纠纷,严重违反婚姻法的规定,损害婚姻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该类婚姻登记引发的行政争议,对于维护正常的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婚姻利害关系人发现婚姻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时,可通过起诉请求撤销婚姻登记或确认婚姻登记无效等方式,确定真实的婚姻关系状态。但是,起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主张,切莫因起诉期限问题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程某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起诉期限问题被法院生效裁判予以驳回,但其存在的婚姻登记问题难以解决。人民法院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在裁判文书中专门指出,程某与刘某的婚姻登记信息属于历史记载,民政局可以在婚姻登记档案中对相关情况作相应的备注,彰显了法院能动司法理念。当然,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过程中,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在发现错误后,及时予以更正,维护婚姻法律制度的严肃性,让婚姻利害关系人以最简单、最便捷的方式解决问题,以节约行政成本和司法资源。
主持人
接下来,是记者提问环节,提问前请举手示意,并通报所在新闻机构名称。现在开始提问。
大众日报记者
白皮书中提到2023年一审行政案件整体数量居高不下,那么2024年以来行政案件受理情况如何?增长或下降的原因是什么?
焦炜华
2024年1-8月份,全市一审行政案件收案958件,同比下降37.91%,降幅位居全省第一位。究其原因,与菏泽两级法院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做实行政争议源头治理、努力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思路与措施分不开。一是打造多元解纷主阵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在全省成立首家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与司法局、信访局联合会签实施意见,吸纳68名专家组成和解队伍,推动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实质化运行。并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多种方式,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二是打通行政复议主渠道。与司法局联合出台联席会议制度文件,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先行处理机制,设立行政复议受理中心等便民联系点,推动行政复议案件“应收尽收”。2024年1-8月份,全市受理复议申请1739件,同比增长180%,复议案件和解率25%,纠错率23%,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进一步显现。三是用好司法建议主抓手。针对行政争议多发领域组织调研,认真研究行政机关败诉原因及行政执法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主动融入社会治理。2023年以来两级法院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98份,其中从源头上减少涉征迁类行政争议的调研报告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肯定,提高行政机关依法征迁水平的司法建议荣获第六届全省法院优秀司法建议一等奖。
中国山东网记者
行政复议先行处理机制是否意味着,对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楚军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行政复议先行处理机制是为了提升行政相对人“有行政争议先行政复议”意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而设置的复议前置制度,采取“自由选择为原则,复议前置为例外”模式。除了法律法规特别规定之外,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直接提起诉讼,并未被剥夺选择权。
鲁网记者
白皮书提到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什么要强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楚军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要举措,是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的法定义务。每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实际上也是一堂生动的普法教育课。行政机关负责人主动参与行政诉讼庭审活动,有利于缓和行政相对人的对立情绪,解决当事人“告官不见官”问题;有利于及时发现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利于凝聚各方力量,预防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增强依法行政理念,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取得实效,市法院制定了《关于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实施意见》,市委依法治市办出台《菏泽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并建立应诉情况反馈制度,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走深走实。
主持人
今天的记者提问就进行到这里。再次感谢两位发布人的发布以及对大家提问的解答。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断创新行政审判机制,公正高效审理行政案件,依法保障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请在场媒体对今天发布会的内容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为更好地服务高质量发展、助推法治政府建设作出新贡献。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图片摄影:张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