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 2025-07-08 15:35

今天上午,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市法院有关负责同志介绍2024年度菏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发布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敬请关注。

新闻发布会开始

主持人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行政审判承担着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能。近年来,全市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做实定分止争,强化联动共治,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积极助力法治政府建设,为菏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为方便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我们召开本场新闻发布会,受邀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姚长河先生;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党支部书记楚军先生;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岳晓艳女士,将共同为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各位记者朋友关心的问题。
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省驻菏新闻机构、市各媒体和新闻网站的各位记者朋友。
主持人

姚长河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2024年,全市法院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持续深化府院联动,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全面提升行政审判质效,助力高水平法治菏泽建设。
一、行政案件基本情况
一是行政案件数量明显下降。2024年,全市一审行政案件收案1578件,同比2023年的2435件下降35.2%,收案降幅位居全省首位,服判息诉率位居全省法院前列;其中,市法院一审收案265件,同比增长18.3%,上诉案件均未被发回重审或改判;新收二审行政案件572件,同比下降16.13%。全市法院新收行政非诉案件313件,同比下降21.95%;其中裁定准予执行235件,准予执行率75.1%。
二是行政案件涉及领域广,案件类型较为集中。2024年,全市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涉及32个行政管理领域,呈现覆盖面广且相对集中的特点。行政案件案由占比较高的为“行政处罚”,强制拆除房屋或设施、强制清除地上物等“行政强制”,工伤保险资格或待遇认定等“行政确认”以及“政府信息公开”。
二、行政审判主要工作情况
(一)狠抓提质增效,促推司法公正。一是坚持科学指导,做优做实审判管理。市法院定期开展数据会商,召开专项工作推进会、发改案件分析会,抽调骨干力量成立指导组,对基层法院进行“点对点”下沉式督导。完善案件跟踪督办、双向沟通、判后讲评机制,编写《类案裁判规则》,涵盖工伤认定、履行法定职责等6大案由,统一裁判尺度,促进案件“办得好”“办得快”。二是深化繁简分流改革,推动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健全速裁快审机制,配优速裁团队,2024年审结行政案件占比36%,平均审理天数35天。配强精审团队,院庭长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开好示范庭、办好精品案。在审理一批跨区域管辖行政补偿案件时,院庭长亲自挂帅,最终促成行政拆迁纠纷在诉前批量化解,有效避免群体性案件。三是强化数字赋能,助力审判工作现代化。持续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积极探索互联网开庭新模式,利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服务群众诉讼,支持和保障审判工作高效、有序开展。充分运用审判监督案件管理平台,优化节点管控,及时推送催办提示,案件审限自动预警,善用科技实现减负增效。健全“库网融合”精品培育机制,组织学习“法答网精品问答”,将法答网咨询提问和案例编写紧密结合,切实提升案例报送质量,最大限度发挥法答网和案例库使用效能。
(二)聚焦联动共治,推进实质解纷。一是强化诉调对接,完善行政争议审前和解机制。聘请专职和解员,积极引入人大代表、公职律师、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和解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方面的作用。加大行政案件调解、和解工作力度,对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行政案件,由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先行审查,对当事人同意且符合调解、和解条件的案件先行调解。2024年全市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共受理案件604件,和解案件417件,和解率69.03%,促进了行政争议前端、源头化解。二是凝聚协作合力,推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效衔接。建立了行政审判和行政应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与复议机关联席会商,共同研究破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难题。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先行处理引导机制,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行政复议渠道化解纠纷。2024年度,全市行政复议案件收案数首次超过一审行政案件收案数,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初显。三是坚持量质并举,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又出声”。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化出庭应诉工作流程,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具体情形。2024年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继续保持100%,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案件112件,出庭应诉率达17.3%。行政机关负责人通过出庭应诉,“零距离”倾听群众诉求,对群众反映的执法行为、执法依据等问题,查找薄弱环节,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量质齐升”的趋势逐渐显现。
(三)深化府院联动,助推法治政府建设。一是完善工作机制,助力行政机关提升依法行政能力。贯彻落实全市府院联动工作会议精神,制定实施府院联动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建立协同配合、多元共治新模式。与司法行政、人社、住建、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就行政诉讼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座谈,建立健全败诉案件风险提示和判前沟通机制,切实将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相关做法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刊登。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制发高质量司法建议。针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共性或突出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提出防范和化解纠纷的具体对策,以司法建议促进行政争议标本兼治。《关于全市行政机关败诉情况的分析及建议》获市主要领导批示肯定,相关工作经验被《人民法院报》刊发。三是延伸审判职能,实现常态化良性互动。持续开展“送法进机关”活动,指派审判业务专家到党校、机关开展法治授课15次,联合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同堂培训10余场,邀请行政机关旁听庭审90余场次,覆盖执法人员5000余人。为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作辅导报告,进一步凝聚执法、司法办案共识,助力行政机关提升法治化水平。
三、案件审理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是程序意识需进一步加强。重实体、轻程序是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是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的主要原因之一,在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案件中表现尤为明显。如未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未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或在诉讼期限届满前实施违法强拆行为;文书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有的径直将文书张贴在当事人住处或直接公告送达等。
二是取证举证能力需进一步提高。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善于通过录像、拍照等形式固定、收集证据;对证据保存、记录工作缺乏足够重视,审查、核实证据材料不严;对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等关键事实未予查清,事实认定没有证据支撑等情形,导致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因举证不力而败诉。
三是自我纠错的主动性需进一步增强。对于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不仅可以减少或避免行政争议的产生,还有助于提升行政效率,增进群众对行政执法的认同和信赖。有的行政机关在争议产生后,消极地等待法院判决,存在不敢、或不愿主动纠错的情况。
四、加强和规范依法行政的意见建议
一是持续规范执法行为,提升依法行政能力。要强化“程序违法也是违法”的法治理念,将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贯穿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各环节,既要实现行政行为实体正确,又要保证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在征收拆迁、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定作出前,严格落实听证、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集体讨论等程序,以程序正当保障实体正确。要完善执法环节,确保证据合法有效。依法使用录音、录像等设备,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增强证据采集的完整性和直观性。注重证据的妥善保存,及时固定证据,必要时通过公证、封存等方式留存证据,力争全程留痕,做到有据可查。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考核评价机制,对执法行为规范化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业务技能培训,切实提高执法人员能力,全面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二是持续强化责任担当,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要积极主动化解行政争议,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与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紧密结合,庭审过程中,出庭负责人要认真倾听行政相对人意见,并积极“出声”,助力行政诉讼定分止争。要注重信赖利益保护,严格依法依约履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特许经营等各类行政协议,避免不作为、慢作为等现象。要正确行使诉讼权利,行政机关要审慎行使上诉权,增强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树立法治政府良好形象。
三是持续深化府院联动,助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要持续完善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共同研究推进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开展,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及法律适用研讨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标准的有机统一。要更好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鼓励当事人优先选择复议途径解决行政争议,支持行政机关主动自我纠错,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萌芽阶段,防止矛盾激化。要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全链条化解机制,充分发挥基层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优势,着力构建府院协调、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多元解纷工作格局。
下一步,全市法院将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坚持“如我在诉”理念,紧紧围绕全市“四个定位”“六大工程”,按照“一一五三一”工作思路,实干担当,不断探索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新路径,拓宽府院联动的广度和深度,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我就介绍这么多,谢谢大家!
主持人

岳晓艳
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为延伸行政审判职能作用,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助推法治政府建设,现将三个行政审判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我们期望通过发布这些典型案例,能够更好地发挥行政审判在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1.朱某诉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房屋一案
【基本案情】
朱某系某县街道办事处居民,于2010年建设房屋440平方米。2021年12月10日,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举报称朱某涉嫌违法建设房屋,经立案调查、现场勘验、听证等程序,于2022年2月7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认为朱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责令其七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经催告,朱某未履行该限期拆除决定。2022年4月15日,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朱某作出强制拆除决定。2022年5月11日,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涉案房屋。朱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所建房屋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时未办理任何规划许可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2月7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告知朱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但强制拆除行为却发生在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前,违反法定程序。故法院判决确认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违法建筑应予以拆除。但是,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也应该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要在调查的基础上,予以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是行政违法的具体体现。遵循法定程序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行政机关应进一步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通过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公信力,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某特种油运输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赔偿一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6日,某特种油运输公司货车司机宁某驾驶油罐车装运棕榈液油到达菏泽境内。菏泽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棕榈液油抽样送检,检测出有矿物油。2023年3月19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以涉嫌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为由,决定对涉案棕榈液油及运输油罐进行封存,并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后经批准延长封存期限。2023年7月3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2023年8月31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特种油运输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经营的棕榈液油31.56吨。某特种油运输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赔偿其因强制扣押棕榈液油及运输油罐遭受的损失。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关,具有对运输棕榈液油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职权。某特种油运输公司运输的棕榈液油,检测出有矿物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涉嫌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为由,对涉案棕榈液油及运输油罐进行封存,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某特种油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某特种油运输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国计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经营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予以查处。本案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棕榈液油及运输油罐进行封存,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维护食品安全的行为。人民法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以公正司法保障行政机关筑牢食品安全底线。
3.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武某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
【基本案情】
武某系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员工,负责网络平台的外卖配送工作,双方签订了外卖骑手劳务合同。2024年3月25日,武某接受系统派单,在驾驶电动自行车配送外卖工作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武某受伤。武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后,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武某受伤系工伤的决定。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服,认为其与武某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起诉请求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工作场所的范围不仅限于职工直接进行工作的区域,还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武某受到的伤害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判决驳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武某进行了较强程度的劳动管理,双方在人格、经济、组织上均存在较强的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武某作为外卖骑手,在接到平台派单后,前往商家取餐时发生交通事故,事发地点属于以完成配送任务为目的经过的合理区域。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武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外卖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等新业态劳动者,为社会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便利作出了积极贡献。依法维护新业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案中,武某根据公司制定的排班时间,按时上线接单,通过刷脸考勤,并遵守请假制度。平台企业根据其制定的工资结算标准,按月向武某发放工资。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有关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武某在工作中受伤,因此应认定为工伤。本案判决明确了外卖配送员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新业态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为新业态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指引。
主持人
山东广播电视台记者
刚才发布的白皮书中提到2024年全市一审行政案件收案数同比下降35.2%,降幅位居全省首位,能否介绍一下案件数量下降的原因是什么?谢谢。

楚军
感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我来回答。全市一审行政案件下降的原因与两级法院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努力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思路与措施分不开。一是构建多元解纷主阵地。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和行政复议先行处理机制,发挥审前和解中心作用,加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有效衔接,使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凸显。针对行政争议多发领域,与司法、住建、自规等部门积极开展调研、座谈,健全风险评估、协调化解工作机制,明确执法标准,促推法治政府建设。二是用好司法建议主抓手。对于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典型和共性问题,两级法院高度重视,深入剖析,及时制发司法建议。同时跟进整改情况,确保司法建议“落地有声”。其中提高行政机关依法征迁水平的司法建议荣获全省法院优秀司法建议一等奖,《关于全市行政机关败诉情况的分析及建议》获市主要领导批示肯定。三是主动延伸行政审判职能。组织资深法官走进行政机关开展专题授课,邀请行政机关走进法院参加同堂培训,共同提升执法水平,实现良性互动。
这个问题我就介绍这么多,谢谢大家!
主持人
感谢楚庭长的解答,请继续提问。
鲁网记者
刚才发布的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是关于劳动关系和工伤认定的,我想请问,农民工在工地干活一般是受雇于包工头,与工程承揽方建筑公司之间往往没有直接联系,甚至未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农民工如果在建筑工地工作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呢?谢谢。
楚军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这个问题我来回答。在工伤认定案件中,一般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也有例外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规定从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性规定作出补充。如果建筑公司将工程承包给作为自然人的包工头,包工头雇佣的农民工在工地工作时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建筑公司应当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因此,用工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劳动保护等工作,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这个问题我就回答这些,谢谢大家!
主持人
齐鲁晚报记者
我们注意到,在市场监管过程中,部分小微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往往对于其轻微违法行为受到较重的行政处罚反映强烈。请问法院针对这些情况,采取了哪些措施来纠正“小过重罚”的行政行为?谢谢。
楚军
谢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我来回答。《行政处罚法》作出“处罚法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首违不罚”“一事不再罚”等规定,既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兼顾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一是严格精准裁判。对于轻微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小过重罚”案件,法院依法作出撤销或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裁判。二是积极协调化解争议。在查明事实、明辨是非的基础上,法院通过法律释明、协商沟通等方式,向行政相对人指明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及处罚的必要性,又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正违法或不当行为,促使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三是延伸司法职能。注重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作用,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让市场主体增强依法经营意识,也为行政机关执法提供参考,合理把握处罚尺度,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这个问题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主持人
感谢楚庭长的解答。今天的记者提问环节就进行到这里,再次感谢几位发布人对有关情况的介绍以及对记者提问的解答。请各新闻媒体对本场发布会内容进行充分准确的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共同讲好我市以公正司法促推依法行政,以实质解纷做实司法为民的生动故事。
本场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图片摄影: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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