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中国菏泽网  >  巨野县  > 正文

交通事故引纠纷 法院依法定责任

作者: 来源: 菏泽日报 发表时间: 2024-02-02 09:49

中国菏泽网消息 (通讯员 周莹莹) 交通事故案件中,交警会根据实地进行勘测校验,对双方的行为进行剖析,从而进行责任划分,得出结论,最终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那么,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就一定会按照事故认定书来进行民事责任的认定和划分吗?日前,巨野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22年5月29日0时许,被告李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巨野县某路段时,撞到原告近亲属孔某居住的房屋,造成原告近亲属孔某当场死亡、财产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亲属孔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与被告因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便将李某及车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主张,其近亲属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被告李某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80万元。被告李某辩称,涉案车辆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已垫付丧葬费。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事故认定书虽未显示被告李某事故发生后逃逸,但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中已认定李某弃车逃逸。我司已对禁止性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商业险不赔偿。能否以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确定民事责任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法院审理认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院审理案件时常见的也是最重要的证据。上述证据应当经过质证后,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本案中,尽管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认定被告李某存在逃逸行为,但是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认定被告李某在事故发生后在距离现场很远的地方躲避,且未拨打报警电话,应为逃逸,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也认定被告李某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且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告李某并未向法院提供相反的证据推翻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且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对法律禁止性规定(逃逸)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最终判决交强险外的损失由被告李某承担。

承办法官表示,公安机关的事故认定书作为公证文书,相较于其他证据效力较高,但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不宜简单地以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认定责任作为民事赔偿责任确定的依据,法官审理时要对各类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存在错误,法院在审理时可不采用这种证据。

责任编辑:
分享到:
中共菏泽市委网信办主管 菏泽日报社主办| 新闻刊登批准文号:鲁新闻办[2004]20号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37120180017
网站备案号:鲁ICP备09012531号 | 鲁公网安备 37172902372011号
Copyright© 2004-2012 heze.cn All rights reserved.中国菏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