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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真实货物交易,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如何定性?

作者: 王雪 来源: 菏泽日报 发表时间: 2024-02-21 09:48

近日,郓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被告人黄某通过他人介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其控制的纺织公司,为其他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600万余元,黄某共违法所得40万余元。

事发后,被告人黄某自知是违法行为,并向公安机关递交自首材料。黄某到案后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受票企业及时退缴税款20余万元。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黄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黄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从宽处罚。故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

郓城县人民法院法官罗福彪介绍,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计的专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特殊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的重要商事凭证,还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被告人黄某利用其控制的公司,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虚开发票非法获取利益,严重危害了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制度,依法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记者 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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