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 菏泽日报 发表时间: 2024-02-28 09:1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共同生活的继子女能否有权作为原告主张权利?近日,巨野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孙某亲属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左转弯时,与被告孔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原告亲属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电动三轮车乘车人孙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亲属李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孔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孔某为原告亲属垫付部分丧葬费。因双方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原告亲属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50万元。
被告辩称,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异议,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赔偿,剩余部分损失愿意积极赔偿。保险公司辩称,交强险部分愿意赔偿,但是被抚养人主体资格申请法院核实。
承办法官表示,争议焦点为原告孙某作为死者李某的继女,能否作为原告主张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父亲和李某再婚后,李某与孙某形成继父母、继子女的时间虽不超过3年,但经与李某生前村委会进行核实,因孙某的爷爷奶奶身体残疾,孙某在父母离婚时,确定孙某由其父亲抚养教育,之后也一直跟着父亲生活,在孙某生活、学习、成长的过程中,李某承担了相应的抚养责任,与孙某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综上,孙某与李某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应属于李某近亲属范围,有权作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者李某的相关损失。
承办法官告诉笔者,对于继子女是否属于法律上的近亲属范畴,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根据司法判例,一般认为,对于继子女是否有权要求赔偿的问题,关键在于交通事故发生前,继子女是否与继父母共同居住生活过,继子女是否接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育,即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形成事实的抚养关系。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原告孙某与李某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应属于李某近亲属范围,因此,孙某有权作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者李某的相关损失。
通讯员 周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