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中国菏泽网  >  巨野县  > 正文

巨野县法院依法厘清40万元“糊涂账”

作者: 来源: 菏泽日报 发表时间: 2025-07-11 09:04

中国菏泽网消息(通讯员 马慧 周莹莹)日前,巨野县法院麒麟法庭成功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6年1月2日,原告刘某向被告张某转账40万元,转账未备注款项性质。原告刘某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庭审中,被告辩称:该40万元实际为原告替他人还款,不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原告曾就涉案40万元控告被告涉嫌诈骗罪,公安机关经审查未予立案。

经查,原告曾就该40万元款项向派出所报案。在询问笔录中,原告称“2015年年底的时候,被告以合伙买车的名义,让我投资,我就把钱转给被告”“这几年我一直不停地给被告要钱,但是被告一直推,最近被告把我拉黑了,也不回我的消息,我就来报警了”。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借贷合意和借款实际交付。原告提交的转账回单并未标注款项性质。2020年4月21日通话录音中,双方也并未提及款项性质。2020年8月14日,原告通过电话向被告张某催要时,表示涉案款项系投资款。综合本案所有证据,原告与被告未有出借和借款的意思表示,本案的法律关系非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表示,借贷关系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关系;而投资关系则是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作关系。两者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区分认定:1、意思表示:民间借贷具有明确借贷合意;投资具有共同经营合意;2、风险承担:民间借贷借款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可直接请求偿还借款本息;投资者需共担经营风险,需要经结算后分摊收益或索回投资款;3、收益性质:民间借贷固定利息回报;投资浮动分红,与盈利挂钩。

责任编辑:
分享到:
中共菏泽市委网信办主管 菏泽日报社主办| 新闻刊登批准文号:鲁新闻办[2004]20号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37120180017
网站备案号:鲁ICP备09012531号 | 鲁公网安备 37172902372011号
Copyright© 2004-2012 heze.cn All rights reserved.中国菏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