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来源: 菏泽日报 发表时间: 2026-05-22 15:40
“说好分期还,结果一期都没还……”分期还款协议签订后,债务人分文未付,债权人能否要求其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欠款?近日,曹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芮某系编织袋批发商,自2021年起与吕某某建立长期买卖合同关系,吕某某持续从芮某处采购货物。后因吕某某资金紧张,拖欠芮某9万元货款。2025年8月23日,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分期还款计划:吕某某自2025年12月15日起,每月15日支付芮某1万元,2026年10月1日前全部还清。
然而,欠条出具后,吕某某未按约定支付任何一期款项。芮某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吕某某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吕某某未支付任何一期到期款项,芮某能否主张未到期债务加速到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吕某某出具欠条后未支付任何一期到期款项,经芮某催要仍无履约行为,其以自身行为明确表明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构成典型的预期违约。
在此种情况下,守约方若需等待全部履行期限届满再主张权利,将面临债权长期无法实现的风险。因此,芮某主张剩余全部欠款加速到期,要求吕某某一次性支付9万元货款,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承办法官表示,法律设立预期违约制度并支持债务加速到期,核心目的是保护守约方的合理信赖和合同利益,避免其因等待履行期限届满而遭受更大损失。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分期还款协议并非违约方拖延履行的“避风港”。债务人签订协议后应严格按约履行,否则将面临债务加速到期的法律后果;债权人遭遇预期违约时,亦应通过合法途径及时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讯员 李浩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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