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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汽车行业协会章程

2009-12-08 09:08:02 来源:

菏泽市汽车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菏泽市汽车行业协会;英文译名:HEZE  AUTOMOTIVE  TRADE  ASSOCIATION(缩写:HAT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本地区从事汽车销售服务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自律性、服务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行业优势,维护行业利益;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搭好经贸交流、信息沟通平台,促进菏泽汽车行业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菏泽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菏泽市贸易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菏泽市八县二区,住所为菏泽市中华东路3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国家汽车产业政策和政府相关法规,搞好行业自律管理,积极反映会员呼声,代表本行业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并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二)   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会员处理各种业务和经济纠纷,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三)   开展行业调查,分析并发布市场信息,开办协会网站,编辑协会刊物。
        (四)   为会员提供经营管理、销售服务、经贸合作、融资担保和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五)   积极开展业务交流和协作活动,提供评估论证、展览展销等项服务,帮助会员拓展区域市场。
        (六)   面向会员组织专业培训和资质认证,举办专业知识讲座和研讨会,提高行业发展水平。
        (七)   开展诚信经营和服务评优活动,鼓励会员做大做强。
        (八)   开展协会章程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委托的其他行业管理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汽车及相关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   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的工作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本会帮助解决。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   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菏泽市贸易办公室审查并经菏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内部基本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以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菏泽市贸易办公室审查并经菏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的副秘书长采用聘任制。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可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菏泽市贸易办公室审查并经菏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检查秘书处的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主持本会每年的年度检查工作,写出上一年度工作报告,于每年5月31日前主动报送菏泽市贸易办公室和菏泽市民政局接受检查。
    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五)协助会长办理每年年度检查工作的有关事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菏泽市民政局和菏泽市贸易办公室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菏泽市贸易办公室核查同意并报菏泽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菏泽市贸易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菏泽市贸易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菏泽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菏泽市贸易办公室和菏泽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8月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菏泽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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