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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信贷分析

2009-12-10 15:50:43 来源:

汽车信贷分析

 

1.    汽车信贷的概念

汽车信贷就是汽车消费信贷,即对申请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是银行与汽车销售商向购车者一次性支付车款所需的资金提供担保贷款,并联合保险公司为购车者提供相应的信用保险。

汽车工业发达国家的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已经非常普及。在全球汽车市场,有70%的汽车是通过贷款方式销售的。美国和西欧的一些经济发达国家,贷款买车的比例已高达60%-85%,而我国这一比例还不到15%[1]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存在的问题:

1.个人信用制度严重缺失

长期以来,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巨大的市场诱惑与非信用化环境下难以预测的风险隐患,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和矛盾,并一直制约着我国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在许多地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隐藏的巨大风险已逐步暴露出来。购车者到期不还款,假贷、骗贷情况不断发生,影响了汽车消费信贷的质量。新闻媒介显示,有些地区的车贷消费随着时间的拉长,不良率正在上升。据称,目前整个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不良贷款率已经上升到10%以上。汽车信贷消费领域巨大的诱惑力与高风险并存的状况制约了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快速发展,保险公司抽身车贷险,无疑是信用制度缺失的直接后果。

2.缺少稳定的汽车消费信贷体系

发达国家汽车消费信贷兴旺,根本原因在于其拥有完整的汽车信贷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个人信用制度健全、抵押制度完善,一切金融活动都在资信公司记录在案,并实行网络化管理,从而免去了银行鉴别申请人相关信息的繁杂手续,不但节约了贷款成本,也使贷款手续简便化。

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处于初建阶段,距离完善还有相当长的路程。现在消费者为证明自己的还款能力需要诸多手续,十分繁琐。更为困难的是,即便完成了各项手续,银行也不一定能真实地评判出客户的信用等级。缺乏全国联网的汽车登记系统,也使银行贷后跟踪监控环节薄弱。此外,相关法律法规不配套,缺乏个人消费信贷的担保及保险制度,一旦发生借款人违约或车辆抵押物纠纷,不但银行耗时、耗力,法院还得介入,如此等等,都限制了车贷业务的开展。

 

3.银行现有条件制约国内汽车信贷消费

西方的汽车信贷体系将汽车商和汽车金融公司融为一体,具有汽车销售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可以通过汽车专业信贷公司配合品牌促销、进行车贷利率分档、开展国际流行的分期租赁汽车业务,并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更为合算的选择,进而做到拉动一个品牌的销售和扩大市场份额。汽车产业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行业,汽车信贷销售要求融资机构具备很多的专业知识,而目前国内的汽车金融公司是刚刚起步。

4.消费政策和消费环境制约汽车消费信贷的发展

目前我国汽车产业的外部环境是:一方面政府强调扩大内需的必要性,而另一方面在短缺经济时代制定的许多限制或惩罚多消费、高消费的政策措施仍在发挥作用。具体表现在:其一,我国汽车不仅价格高出国外12倍,而且税费多,仅国家有关部委统计在册的就达500多项,年收费达1600多亿元,部分地区附加在汽车上的收费竟然占购车款的30%-50%。其二,消费环境不好影响消费者的购车热情。一些地方政府直接或间接地实施市场封锁,损害消费者购车的选择权,迫使消费者放弃购车。其三,在购车者集中的许多大城市,常常出现私人汽车不如出租车方便的现象,主要原因是停车场地太少、停车费用偏高、汽车服务业不发达等。现在,私人车主每年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于检验车辆、交纳各种费用、维修和保养车辆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影响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的健康发展。

5.担保和保险制度存在缺陷

目前,我国汽车消费贷款的担保方式主要有3种,即抵押、质押和第三方担保。但是,现实情况是,有条件以房产物业等作为购车担保的仅占少数,大多数贷款人往往不能提供有效的、全面完整的质押和抵押财产,同时,在办 1理房产抵押贷款时手续又较为繁琐。另外,有能力担保的单位和个人往往不愿意提供担保,也使贷款人无法或很难申请到银行贷款。

保险方面,一方面保险公司的《履约保证保险》中的一些条款对贷款人不利,影响其业务开展。另一方面,由于汽车消费信贷本身存在着巨大的风险,也导致一些保险公司退出汽车信贷市场。

2.    汽车信贷的种类

目前,在我国主要的汽车信贷方式有三种,商业银行个人购车消费贷款,汽车企业金融公司贷款,商业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三种贷款方式各有利弊。

图表 1汽车信贷类型对比

项目

信用卡分期购车

汽车企业金融公司

银行个人购车贷款

金融机构类型

银行信用卡部

车企金融公司

商业银行

范围

部分信用卡支持

招行,民生,建行

丰田,福特,大众,斯柯达,通用,奔驰,标志,雪铁龙等

几乎所有商业银行

汽车企业

银行与车企合作,相对比较少

合作时间不固定

同上

长期合作

几乎所有

利息

一般都没有利息,只收取占分期金额3.50%-10%的手续费

有个别车型也有可能免利息,免手续费

利息(上浮30%或下浮10%)或手续费,部分产品免费

央行规定的基准利率

其他费用

担保费,家访费,律师费,验资费,续保押金

首付比例

大于30%

最低20%

首付30%-50%

贷款条件

只要持卡人信用良好、有稳定收入即可,一般没有户籍和财产方面的限制。

收入稳定 信用良好

本地户籍 财产和第三方担保

贷款审批速度

最快几小时

2天左右

7个工作日

期限

12-24个月

1-5

贷款期限3

必须投保

1、盗抢险(车价全额投保)2、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20)3、车损险

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陪险

车损险,第三者险,盗抢险,无免赔,信用保险或保证保险

流程

4S店内选车申请分期提车

4S店内选车申请融资审批
 
提车

经销店选车申请贷款银行调查审批提车

参考:

招行购车易:http://auto.sina.com.cn/news/2009-01-04/1637446289.shtml

大众汽车金融公司http://auto.sina.com.cn/news/2009-01-06/1557447130.shtml

中国银行汽车贷款http://auto.sina.com.cn/news/2009-01-05/1156446707.shtml

3.    网络开展汽车信贷的可行性

20世纪80年代,个人电脑逐渐进入家庭以来,互联网的发展可以用日新月异来形容,从最早的网络新闻,EMAILBBS等基础应用,已经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可以描述一个普通员工他一天在互联网上做些什么,早上到公司,先打开计算机看看有没有自己的电子邮件,然后打开搜狐看看有没有什么感兴趣的新闻,然后到自己经常去的BBS去灌水,写写自己的博客,在谷歌上搜索工作汇报所需要的素材,到客户的网站上了解产品信息,通过MSN与外地的同事进行沟通,中午吃完饭以后使用网上银行交了电话费,然后在百度上听音乐,在土豆网上看昨天晚上没有看上的电视剧,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个送个朋友的礼品。网络已经变的无所不能,只要你能想到,就有可能做到。

对于汽车行业来讲,目前可以在网络查看新车的资讯,查看汽车经销商报价,购买汽车,购买汽车保险,购买汽车用品,参加车友会等。接下来我们分析一下在网路上进行汽车信贷业务的可行性。

3.1   分析

从贷款购车的流程上来讲,一般需要几个步骤,选车》贷款手续》提车,三个环节中,贷款手续最为复杂,由于我国还没有形成成熟的个人信用体系,为了确保贷款机构的利益,导致个人汽车贷款的手续繁杂,且周期比较长。

信用卡,汽车金融公司的汽车贷款业务一般局限性比较大,银行信用卡会分时段的与个别的汽车厂商合作,而汽车金融公司只针对自己品牌的汽车,客户的选择面很窄。

从理论上讲,互联网的优势体现在,他可以作为一个平台,比较容易的将相对分散的客户聚集到一起,按照既定的流程和约束,开展某一项特定的活动。可以减少很多中间环节,比如:排队,路程时间,提高沟通效率,况且互联网的安全系数已经很高。

所以,正是因为目前的贷款手续复杂,客户选择面比较窄,贷款购车所占比率很低,如果可以通过互联网将贷款手续简化,提高贷款效率,降低贷款风险,那么这个市场前景还是非常可观的。

3.1.1   信用卡车贷

信用卡分期购车的主导机构是信用卡发卡行,信用卡发卡行通过与汽车企业合作,以所购车辆作为抵押物。提供此项业务也不是所有城市都开展,根据银行不同,所覆盖的城市也不同。

以招商银行的“车购易”为例介绍信用卡车贷。

“车购易”是招商银行根据信用卡持卡人的资信状况提升其信用卡的分期额度,以满足持卡人在指定经销商分期购买指定品牌汽车的需求。持卡人只需承担一定手续费即可按月分期偿还购车款项,充分减轻还款压力的一种新型的车贷模式。

具有以下优势:

超低手续费率:合作商户贴息,充分降低持卡人分期成本。

超长还款期限:最长24个月分期付款,轻松成为有车一族。

超优分期方案:招商银行视个人信用情况灵活调整信用额度,满足汽车分期需求。

超快申请流程:现场申请办 1理,手续简便,享受招行一站式服务。

超值积分累计:汽车分期付款金额享受招商银行信用卡积分累计。

超强品质保证:国内知名汽车厂商倾力打造。

业务细则

1.        车购易业务分期总金额区间为30000元-200000元(根据不同的车型,分期金额区间不同),持卡人可在本人分期额度内任意选择分期总分金额(须为5000的整数倍),该额度由本人的信用卡额度,资信状况以及信用卡使用情况决定。

2.        购车首付比例最低为购车价格的30%(根据不同的车型,首付比例会有差异,且首付金额需以非招商银行信用卡支付方式支付。

3.        车购易服务提供12期(月)、24期(月)分期付款服务。12期(月)分期付款的手续费率为3.5%,24期(月)分期付款的手续费率为7%,招行也会不定期的举行一些免手续费的活动,手续费总金额=分期总金额×手续费率(手续费计入分期购车后的第一期帐单)。

4.        参与车购易业务必须投保三个险种:1、盗抢险(车价全额投保);2、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20万);3、车损险(投保金额×80>=分期金额),且保险投保期数不能低于分期期数。

5.        保险第一受益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当保险赔付金额不高于5000元时,保险公司可以直接赔付持卡人,不需要招商银行授权。

6.        若分期总金额不能被还款期数整除,招商银行的系统会自动对每期还款金额进行四舍五入和金额拆分,还款总金额将保持不变。

7.        车辆具体购买价格由持卡人至指定经销商店面按照正常购车流程直接洽谈确定。

 

 

 

                            图表 2信用卡贷款购车流程

由于该业务是由银行信用卡部主导,而且覆盖城市范围有限,再加上这种购车贷款形式流程已经相对简化,尽管信用卡可以购买的车型还很有限,但是互联网没有办法起到这个中介作用,对于此种车贷方式,互联网的只能是提供准确的信息,用户可以在网站上可以了解到所有信用卡车贷的资讯,并且为客户的选择提供参考对比,为客户的汽车贷款提供帮助。

3.1.2   汽车金融公司

在国外汽车金融公司承担了大部分的汽车贷款业务,但是在国内还是刚刚起步,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这种汽车贷款形式会逐渐成为汽车贷款的主流,它的优势主要有以下几点:

(1)汽车金融公司具有专业化优势。汽车金融公司熟悉汽车市场行情,拥有汽车方面的技术人员、市场销售人员,能够较准确的对贷款客体做出专业化的价值评估和风险评估,在处理抵押品和向保险公司索赔等方面具有熟练的专业技巧。而且汽车金融公司以汽车信贷为主业,能够专心致志地做好汽车信贷的贷前、贷中、贷后的管理。

(2)汽车金融公司与整车生产商、经销商之间的特殊关系,有利于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汽车金融公司一般都隶属于某一汽车集团,其服务的对象主要是本集团所生产的各种汽车品牌,因此汽车金融公司与其服务的品牌汽车生产商同属一个集团,便于协调和配合,不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生产厂商和经销商经过长期的合作,已经形成比较稳定的业务关系,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在我国经销商甚至还处于弱势地位,一定程度上受生产厂商的控制,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利用生产厂商对经销商施加影响,取得经销商对汽车信贷业务的积极配合,便于开展业务,减少信贷风险。某一品牌的汽车一般都有专业的特约维修商,生产商、经销商和特约维修商都是利益相关者,因此汽车金融公司、生产商、经销商、特约维修商通过某种协议可以成为一个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在业务经营中互相关照。

(3)汽车金融公司可以为客户提供多品种、全方位服务。不同于银行汽车信贷业务只能赚取利息收入,汽车金融公司可以与生产厂商、经销商、汽车维修商达成某种协议,为汽车生产、销售、维护保养、二手车回购、以旧换新等各个业务环节提供资金服务,大大拉长了产业链,便于资源整合、业务创新、灵活操作。例如,在汽车销售不畅时,汽车金融服务公司通过发放低利率贷款促进本品牌汽车的销售,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其利润或损失可以通过与生产厂商、经销商、维修商的利润分成来获得或弥补,因此与银行相比汽车金融公司可以较低的利率提供资金和服务,具有价格竞争优势。而在贷款期间,客户会经常与产业链中的某个环节发生业务联系,如果能实现信息共享,汽车金融公司就能时刻监督贷款客户的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确保贷款安全。

(4)有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可以借鉴,便于扬长避短。汽车金融公司在国外已经运作了近百年,业务运作模式和管理经验都比较规范和成熟,可以直接在中国汽车金融市场应用。

同时,汽车金融公司也有很多不足:

(1)业务经营地域的限制。根据现有规定,汽车金融公司不能设立分支机构,即不能跨区域经营,业务规模必将受到很大限制。与商业银行遍布各地的经营网点相比,汽车金融公司明显处于劣势,因此汽车金融公司所面临的任务就是研究如何绕过此限制,为销往全国的汽车提供金融服务。

(2)贷款利率受到限制。《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50条规定:汽车金融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基础上,浮动—10%30%,与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基本相同,其低利率的竞争优势难以发挥。

(3)服务功能受到限制。国外汽车金融公司是集融资、批量租赁、客户特殊培训服务、客户金融咨询计划、保险,抵押融资和公司对公司的借贷等于一身的多功能服务公司,现在批准的汽车金融公司从功能上看只能算作汽车信贷公司,许多延伸增值服务项目还无权经营,这大大限制了金融服务公司专业特长的发挥,有沦为商业银行翻版的危险。

(4)信用体系不健全的制约。由于我国缺乏完善的企业、个人信用体系可资利用,因此在业务开展之初必须建立完整的客户信用档案,这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

(5)电子化建设问题。由于受到地域的限制,电子化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可以依托电子网络系统实现对异地信贷业务的审查、授权,与生产商、经销商、维修商的业务对接,信息共享,只有这样才能突破地域限制,发挥整体资源优势。当前不仅汽车金融公司面临电子化建设的重任,而且我国汽车经销商和维修商的电子化建设也几乎是一片空白。

(6)资金来源的限制。在国外汽车金融公司可以通过吸收存款、发行债券、股票、抵押融资等渠道筹集资金,但在国内当前情况下这些都受到严格限制,最可能的来源只能是向商业银行借贷,这不仅成本高,而且商业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存在竞争关系,融资能否畅通也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汽车金融公司将面临创新融资渠道,增加资金来源的艰巨任务

从长远来看,汽车金融公司的汽车贷款具有其专业性,且与汽车厂商的关系密切,将会成为汽车贷款的主流,但是目前的体制下仍然有一些硬伤,使其难于快速的发展,尽管汽车金融公司2003年已经获得批准成立,但是从目前来看,发展的不是特别好,只有将一些根本性的问题解决之后,才能步入正轨。对于这种形式的汽车消费贷款,互联网不能解决制度上的问题,只能提供一个资讯平台,将客户和汽车金融公司联系到一起。

图表 3大众金融公司业务办 1理流程

3.1.3   商业银行车贷

相比前两种汽车贷款方式,汽车消费贷款流程比较复杂,对贷款者的要求比较苛刻,而且汽车企业比较多,银行也非常多,没有一个联合体,正因为如此,网站可以考虑作为中介机构为车企、银行、购车人提供服务,可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贷款效率。建议从以下几点着手:

与北京本地的汽车经销商进行合作,在车库网上卖车,将车库网模拟成一个汽车交易市场。

与北京本地的几家大型银行合作,提供贷款业务。

与北京本地的大型财产保险公司或者担保公司合作,保险公司提供汽车消费保证保险业务,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业务。

网站作为中介机构,收取汽车经销商,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的佣金,不收购车人的任何费用。

车库网提供一个信息交流平台,将客户介绍给汽车经销商,银行,担保公司,同时为购车人提供一个专业的信息平台,方便其选择银行、汽车经销商、保险公司进行贷款业务。车库网作为一个信息沟通的平台,起到中介的作用。

 

附:商业银行贷款相关流程和条件

商业银行消费信贷购车申请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固定住所。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5周岁以上至60周岁以下的自然人。

  3)信用度良好,且具备按期偿付本息的能力。

  4)愿意接受销售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购车人应提供哪些资料:

  1)北京市城镇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住房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2)工作单位及单位地址、电话。

  3)住宅通信地址及电话。

  4)手机号码及传呼机号码。

  5)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二张。

  6)配偶及共同购车人身份证及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7)担保人身份证、户口本、住房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8)停车泊位证明(住郊区不需要)

  9)现工作单位劳资部门电话、联系人。

  10)视客户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具体操作流程:

  1)客户到各经销点或服务处咨询,并将应提供的资料交付经销商。

  2)经销商初审并与客记签订购车合同。

  3)经销商向银行推荐。

  4)客户在银行开户并存入首付款。

  5)银行对客户审定并办1 理贷款有关手续。

  6)银行将款划拨经销商账户。

  7)经销商与客户办 1理抵押登记手续及各类保险。

  8)对合同协议进行公证。

  9)办 1理车辆上牌手续,给客户交车。

  10)客户按期交款。

汽车信贷中的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介入是向银行借款买车程序中一个特别的环节:1.客户向担保公司咨询,索取资料;2.客户提出担保申请,填写担保申请表,签订《保险投保承诺书》,保险公司收取担保费,双方签订《担保抵押合同》;3.担保公司资信调查部对客户初审;4.担保公司风险控制部派人员家访复审,核实客户所提供和填写材料的真实性;5.担保公司将客户的申贷资料提交银行;目前对于贷款申请者的信用考察主要通过家访和收入证明这两个方式。担保金额通常为贷款金额的1%1.5%,价格越高的汽车,一般来说担保金额相对要高一些。

3.2   结论

图表 4汽车信贷结论

项目

信用卡分期购车

汽车企业金融公司

银行个人购车贷款

合作深度

较深

合作内容

提供资讯平台

不同信用卡对比

提供咨询平台

各个汽车金融公司对比

与汽车经销商、银行进行合作,起到中介的作用

收入

广告

广告

银行,车企,保险公司,担保机构佣金,广告

合作重点

信用卡发卡行

汽车金融公司

汽车经销商

 

 

 

 

 

4.    附件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汽车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金融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字样。

第四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 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如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至少应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

  第八条 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经营业绩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中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第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监会根据汽车金融业务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高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的具体规定,提交筹建、开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 中国银监会对汽车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四条 汽车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改变组织形式;

  (六)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七)修改章程;

  (八)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九)合并或分立;

  (十)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 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可向法院申请破产: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

  (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汽车金融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

  第十七条 汽车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1 理

  第十八条 汽车金融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币业务:

  (一)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

  (三)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四)从事同业拆借;

  (五)向金融机构借款;

  (六)提供购车贷款业务;

  (七)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

  (八)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

  (九)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

  (十)办 1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一)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十二)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

  (十三)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发放汽车贷款应遵守《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汽车金融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中国银监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指引和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二)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三)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四)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额;

  (五)自用固定资产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40%

  中国银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信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并应建立审慎的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十五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监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报表。

  第二十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公司注册地的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七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必要时可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要求汽车金融公司更换专业技能和独立性达不到监管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八条 汽车金融公司如有业务外包需要,应制定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外包的决策程序、对外包方的评价和管理、控制业务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应急计划等。汽车金融公司签署业务外包协议前应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业务外包协议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 汽车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银监会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可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 汽车金融公司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将依法对其实行接管或促成机构重组。汽车金融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监会将予以撤销。

  第三十一条 汽车金融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实行自律管理。自律组织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银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中国境内,是指中国大陆,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所称销售者,是指专门从事汽车销售的经销商,不包括汽车制造商及其他形式的汽车销售者。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称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是指汽车金融公司以汽车为租赁标的物,根据承租人对汽车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汽车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即承租人将自有汽车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汽车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36——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遵照中国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所定义的道路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汽车金融公司涉及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非道路机动车辆金融服务的,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3年第4号)及《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监发〔2003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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