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周莹莹 记者 胡德光)男女未婚同居,后因感情不合分开。同居期间女方怀孕生子,非婚生子女该如何抚养?日前,巨野法院柳林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案。
2020年6月,郝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2021年1月双方开始共同生活,2021年8月生育一男孩聪聪(化名),2022年8月双方因生气吵架开始分居生活。两人同居期间所生男孩聪聪一直随郝某生活。现郝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聪聪,并要求刘某支付孩子抚养费。刘某辩称,生育子女情况属实,但分居过错在郝某,刘某要求抚养孩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均应当对其抚养教育。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聪聪已年满两周岁,现随郝某生活时间较长,形成较为固定的生活习惯,若改变其生活环境将对其健康成长不利,法院确定由郝某抚养聪聪,刘某支付抚养费为宜。
法院判决,原告郝某与被告刘某的非婚生男孩聪聪由原告郝某抚养,待孩子能独立生活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由被告刘某一次性支付原告郝某孩子抚养费72000元。
办案法官表示,法律上对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视同仁,可这并不代表法律鼓励、支持未婚生育。通过司法实践中诸多案例反馈的信息来看,相当比例的非婚生子女缺乏健康温馨的成长环境,他们可能会在亲子关系确认、抚养、探望等环节面临纠纷,部分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实现也存在现实障碍。此外,在户口登记中,非婚生子女也面临相对烦琐的程序。因此,未婚先育应慎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