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诊断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3)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
(4)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2、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
(3)与申请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关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资料。
(4)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
(5)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清单。
(6)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7)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3、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
(1)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2)报告职业病。
(3)报告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
(4)承担《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诊断医师条件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
1、具有医师执业证书。
2、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4、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3年以上。
5、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6、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依法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不得从事超出其资质范围的职业病诊断工作。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公开诊断程序。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尊重、关心、爱护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隐私并对其做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