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张猛 高方春) 近日,单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并依法作出判决。
2021年12月,田某夫妇向孙某借款四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两年。为担保该借款,田某夫妇与出借人签订抵押协议,以其自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孔某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双方未约定担保实现顺序。借款到期后,孙某催要无果,遂将田某夫妇及孔某诉至单县法院。
单县法院认为,孙某与被告田某夫妇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成立,田某夫妇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偿还孙某借款本息的责任。
承办法官表示,该案借款既有田某夫妇以其房产提供的抵押担保,又有孔某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各方未约定实现顺序的情况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虽然田某夫妇提供的房产抵押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致使抵押权未设立,但孔某对于抵押权未设立并不存在过错,孔某享有顺位信赖利益,应先就田某夫妇提供的担保物拍卖或者变卖价款受偿,不足部分再由保证人孔某承担保证责任。
最终,单县法院依法判决田某夫妇偿还孙某借款本息,孔某对该债务中抵押担保物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不足以清偿的部分负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