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6月14日
第zf版:中缝

委托书声明

菏泽市融海百创置业有限公司:

本人闫正森,购买的7016、7017号房,身份证号:32032320041025791x,现委托闫本涛(父亲)身份证号:320323198109290235、王影(母亲)身份证号:32032319820404004X办理房屋合同过户手续,本次交易是我本人意愿,与菏泽市融海百创置业有限公司无关。请贵公司收到(刊登报样)委托书后给与办理。本声明截止至2025年6月14号前保证没有用原合同及复印件做违背法律法规行为及第三方抵押贷款担保等。原合同声明作废,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纠纷由闫正森、闫本涛全部承担,与菏泽市融海百创置业有限公司无关,并承担退回菏泽市融海百创置业有限公司7016、7017号房屋的律师费、起诉费等所有费用。 特此声明

闫正森

2025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