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8月01日
第A3版:文化

1948年《关于文物古迹征集管理问题的规定》

1948年,人民解放战争正处于战略决战阶段,中国共产党在开展军事斗争的同时,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华北人民政府为应对战争对文物古迹的威胁,颁布《关于文物古迹征集管理问题的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工作奠定了基础。

规定指出,此前虽已出台相关文物保护办法并取得一定成效,但因教育宣传不足,图书古物古迹散失损毁现象仍存。为此,华北人民政府制定十条统一规定,构建战时文物保护体系。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名胜古迹、名人故居等不可或不便移动的文物,由当地政府负责原地保管的保护原则;设立从华北人民政府教育部到县级的图书古物管理委员会,由教育、宣教部门联合地方专家及文化工作者组成,专职负责文物收集与保管;建立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严惩侵占文物、损毁古迹行为,表彰积极履职者;征集范围详细涵盖古代各类器具、化石、珍贵版本书籍等,确保文化遗产应收尽收;移交与保管环节,各行署区、直属市应对征集文物鉴定等级,教育部检视后决定上缴或存留;上缴文物由教育部统一管理,存留文物由各区图书馆保管并定期报备目录,相关装运保管费用准予报销。

这份诞生于战火中的规定,以制度化手段减少战争对文化遗产的破坏。其确立的分级管理、责任追究、科学鉴定等原则,为现代文物征集管理体系提供了历史参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部分核心原则可追溯至此,见证了中国共产党守护文化根脉的历史担当。

菏泽市档案馆 曹县档案馆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