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有关公共法律服务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相关单位、社会组织在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各自职责,实现了公共法律服务由司法行政部门一家“独唱”到各相关部门单位多家“大合唱”的转变。
《条例》对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基准和目标予以明确。规定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中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场所,统一命名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集中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场所,统一命名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规定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建设12348热线平台和网络服务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与政府政务服务、紧急求助等公共服务热线平台的衔接联动机制,网络平台要逐步完善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等功能。
《条例》明确无偿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包括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调解等服务,对实体、热线和网络平台的具体服务范围和方式作了规定,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备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无偿为本村、居治理提供法律意见,为村民和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参与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为保障特殊群体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条例》规定无偿公共法律服务应当优先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支出型贫困和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以及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同时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在提供有偿公共法律服务时,对上述群体减收或者免收费用。
在队伍建设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规范发展由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调解员、仲裁员以及法律服务志愿者等构成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队伍,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
在监督管理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探索引入第三方对公共法律服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社会公信力。《大众日报》 赵 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