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9月27日
第A2版:综合新闻

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办事指南

一、办理原则

(一)残疾人证办理不受户籍地限制。自2021年6月28日起,残疾人证新办、换领、迁移、挂失补办、注销、残疾类别/等级变更共六项事项实现“跨省通办”。

(二)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负责受理残疾人证“跨省通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清单。

(三)分工负责严格管理。经常居住地、户籍地残联按照各自管理权限与职责,做好残疾人证“跨省通办”申办受理、审核批准等工作;评审机构所填写的残疾评定表应有清晰、明确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结论,评定医生签署评定结论并签名,评定表加盖评定机构公章。

(四)评定结果异地互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进行残疾评定,该残疾评定结论,户籍地残联应予以认可。

二、申请材料

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要一次性告知残疾人证“跨省通办”申请人所需要提供的材料,避免申请人多次跑、往返跑。材料目录主要包括: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申请智力、精神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时须提供),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和经常居住地残联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方式

现场申请办理:申请人或监护人直接到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或当地政务服务中心残疾人事务窗口,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证明材料,提出残疾人证办理申请。

网上申请办理:申请人或监护人登录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或国家级、省级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专区,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选择经常居住地和户籍地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残疾人证办理。

四、办理流程

(一)新办残疾人证:1、申请:申请人或监护人向居住地残联通过现场或网上提出办证申请,(申请智力、精神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残疾人证注销未满一年的,原则上不得重新申请)。2、残疾评定:到经常居住地残联指定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3、公示:符合残疾标准的,由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组织进行公示(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4、审批制证:公示无异议的,相关材料流转到申请人户籍地县级残联,确认残疾人证办理属于其权限范围后,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打印制作残疾人证。5、发放:户籍地县级残联通过快递方式,将残疾人证邮寄到申请人指定地点。

(二)残疾人证换领:1、到期换证:残疾人证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满9年后残疾人可申请换领新的残疾人证。经常居住地残联受理并审核。户籍地县级残联根据相关办证资料注销或换发新的残疾人证。(凡2018年以前通过目测评定核发的残疾人证到期换领须重新进行残疾评定。经常居住地残联认为持证残疾人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残疾类别/等级与残疾人证不符的,可要求申请人到指定残疾评定机构进行评定并公示。)2、残损换新: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受理;户籍地县级残联审核通过后,制作新的残疾人证,其有效期起始日期与原证一致。3、资料更新换证:残疾人证有关内容(除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外)发生变化,需要更新的,持证残疾人可到居住地县级残联申请或网上申请。户籍地县级残联审核通过后制作新的残疾人证。

(三)残疾人证迁移:1、持证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申请人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材料或新的户口簿,向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申请,迁入地县级残联审核通过后,制作新的残疾人证。2、迁入地县级残联依据户籍迁移证明或新的户口簿通过系统向残疾人原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发出残疾人证迁移通知。原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保管的办证原始档案材料中的申请表、评定表、监护人证明、公示材料上传电子文档至迁入地县级残联。原档案由原户籍地县级残联保存。3、凡2018年以前通过目测评定核发的残疾人证办理迁移的,迁入地县级残联认为残疾人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残疾类别/等级与残疾人证不符的都需重新进行残疾评定。4、户口迁移超过半年不办理残疾人证迁移的由原发证残联可在系统中标注为冻结状态;超过一年的,原发证残联可注销该残疾人证。

(四)残疾人证挂失补办:持证残疾人申请挂失补办残疾人证,由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受理。户籍地县级残联审核通过后,制作新的残疾人证。

(五)残疾人证注销:1、注销残疾人证,持证残疾人申请注销残疾人证,可通过现场或网上提出申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受理。户籍地县级残联审核通过后,在系统中注销。2、注销部分残疾类别。持证残疾人申请注销残疾人证所记载的部分残疾类别,可通过现场或网上提出申请,上传相关材料。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受理,户籍地县级残联审核通过后,制作新的残疾人证。

(六)残疾类别/等级变更:持证残疾人申请残疾类别/等级变更的,可通过现场或网上提出,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受理并审核,申请人到指定的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符合标准,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按规定公示。户籍地县级残联对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制作新的残疾人证。

五、办理时限: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收齐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指定残疾评定机构,由申请人到该机构进行残疾评定。收到残疾评定结论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并完成公示。户籍地县级残联收到经常居住地残联提交的申请人相关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制作残疾人证并寄出。

六、残疾人证及相关材料的流转与保存

办理残疾人证换领、迁移、注销、残疾类别/等级变更时,旧证由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收回并保管,自收回之日起满一年后统一销毁。

残疾人证通过快递邮寄方式异地传送,费用采用到付方式由申请人承担。户籍地县级残联因打印制作残疾人证需要申请人照片的,由申请人快递邮递并承担费用。户籍地对快递邮寄费用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户籍地相关要求执行。

残疾人证办理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纸质资料,按照哪里产生哪里保管的原则,由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和户籍地县级残联分别负责保管,并将全部材料通过扫描等方式保存为电子版文件上传系统。

(市残联依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办理规范(试行 )》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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