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郭超然 记者 胡德光)近日,鄄城县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被告人李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经查,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受人雇佣,为增加猪肉重量非法获利,在鄄城某食品有限公司和河北省某冷鲜肉有限公司,向待宰生猪非法注射对人体有害的药物后强制性灌水,且打针灌水猪肉均销往市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2880382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8013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为非法获利,受他人雇佣,为增加猪肉重量,伙同他人向待宰生猪体内非法注射对人体有害的药物后强制灌水,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以及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