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胡德光)近日,巨野法院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保险公司主张追偿权获法院支持。
2020年9月7日5时20分许,王某某驾驶车辆撞在张某某停在道路东侧的电动三轮车尾部,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时,王某某未取得与所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巨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伤者张某某起诉保险公司和王某某至巨野法院,巨野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伤者张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8100元,保险公司已履行完毕。因王某某未取得与所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保险公司将驾驶人王某某诉至法院。
王某某在未取得与所驾驶车辆相符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受伤,涉案肇事机动车辆虽然投保了交强险,但因王某某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故王某某是违法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即侵权人,因此,保险公司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支付的赔偿款享有向王某某追偿的权利。因此,保险公司要求王某某支付所赔偿的款项28100元的请求,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保险公司赔偿款28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