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张静超 解霄)七旬老人独自乘坐公交车,准备下车时,公交车又突然启动,导致摔伤。住院治疗后,老人将公交公司及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支持吗?近日,巨野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
日前,七旬老人徐某某乘坐公交公司运营的客运公交车,准备下车时,公交车突然启动,因此摔伤,导致住院治疗33天、花费医疗费63542元。经鉴定,徐某某交通事故致伤不构成伤残等级,护理期180日,营养期180日,出院后需定期复查X线片,并择期手术取出股骨内固定物髓内钉。
被告公交公司认为,公交车进站后,徐某某起身想整理行李。在公交车没有完全停止的情况下,徐某某没有抓住车内扶手,导致摔伤,没有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公交公司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承运人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依法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结合徐某某的病历,徐某某自身有糖尿病、心脏病、动脉硬化等基础疾病,不应单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徐某某没有监护人陪同,其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因公交车所买险种属于责任险,因此保险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不高于3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某乘坐公交公司的公交车辆,双方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对徐某某负有安全运输义务。公交公司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徐某某在车内摔倒系其自身健康原因或其故意、重大过失所致,应对徐某某的损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公交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双方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有义务承担保险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