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胡德光 通讯员 周莹莹) 近日,巨野法院执行干警驱车千里前往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在当地法院执行局干警的通力配合下,圆满地将涉案挖掘机扣押。
原告王某远、张某爱与被告张某某合伙购买挖掘机承揽工程,后因经营管理及利润发生矛盾,二原告起诉至法院,进行合伙分割。案件经审理,判决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二原告合伙财产分割款279669元。事后张某某上诉至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未及时按照判决履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拒不履行义务,亦拒接电话。后经过申请人的多方打听,发现被执行人的挖掘机停放在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一矿区停车场。在对挖掘机的产权进行了落实核对后,巨野法院执行干警随即派人前往山西省朔州市进行车辆扣押。
经过近十个小时的奔波,执行干警终于到达目的地,但车辆所在地山路崎岖,沟壑纵横,且远离市区,扣押难度很大。为保证万无一失,巨野法院执行干警主动向朔州市平鲁区法院执行局进行协调对接,共同商讨了执行方案。
执行行动当天,平鲁区法院执行局派出五名干警,一同奔赴执行现场。到达目的地后,执行干警对当事人和看管人员释法明理,威慑劝导,并按照预定执行方案,顺利将涉案挖掘机进行扣押。
巨野法院此次跨省执行,有效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解决“执行难”的路上迈出坚实的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