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周莹莹 记者 胡德光)夫妻本是彼此生活中的支撑,相互间承担着扶养义务。可如果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甚至分居生活多年,那么,他们是否还应承担彼此间的扶养义务?日前,巨野法院章缝法庭就审理了一起扶养纠纷案。
原告诉称,其与丈夫李某于1986年12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两个儿子,现均已成年。因感情不和,双方已分居生活十余年。2019年10月,原告被确诊为癌症,身体每况愈下,住院和化疗的高昂费用由两个儿子承担。被告作为原告的合法丈夫,拒绝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也从未给原告支付过看病费用。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每年支付扶养费5万元,直至原告病情好转不再看病为止。
被告辩称,妻子杜某生病期间,被告一直都在支付其医药费,没有对其不管不问,分居十多年也没有离婚的念想。期间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也没有同意,并且每月支付原告1000元生活费。被告年近60岁,劳动能力下降,收入不多,没有能力每年支付原告5万元扶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双方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现原告身患疾病,亦无其他经济来源,原告要求被告尽夫妻扶养义务,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每年支付5万元,没有事实依据。法院结合被告年龄及经济收入等情况综合考虑,酌定由被告每年支付原告扶养费14000元,暂支付两年。
法院判决,由被告李某支付原告杜某扶养费2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扶养费14000元;于2024年8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扶养费14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