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2013年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共30条,将于12月28日起施行,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严格规范、依法办理醉驾案件。
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其中一种危险驾驶行为,最高刑期为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醉驾”入刑以来,酒驾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死亡事故大幅减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法治观念逐步成为社会共识,酒驾醉驾治理成效显著。
同时,在醉驾案件办理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饮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短距离挪车,该不该处罚?如何处罚?这次《意见》做了进一步规范。哪些情形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哪些情节应从重处理?如何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
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不适用缓刑
《意见》按照“血液酒精含量+情节”的模式确定入罪标准,在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周光权看来,这有利于解决各地执法司法政策标准尺度不统一、案件处理不均衡的问题。《意见》充分考虑醉驾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后果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按照“酒后危险驾驶行为+醉酒程度+有无从重情节”的模式确定从宽和从严的具体标准,更加科学、合理。
周光权认为,此次对“2013年意见”进行补充完善,体现宽严有序、宽严适度、罚当其罪。《意见》设置了15种从重处理情形,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是醉驾导致事故或者醉驾以后逃逸,以及服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驾车的,这表明司法机关对严重醉驾行为毫不手软的态度。
依据《意见》,从重处理的情形还包括无证驾驶;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醉驾客车、校车、重型载货汽车;醉驾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妨害司法;因酒驾、醉驾曾受过行政处罚等等。还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10种情形,包括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周光权认为,《意见》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10种情形,突出对发生实际损害后果,醉驾行为危险性大,以及行为人主观恶性大等案件的从严处理,避免有的犯罪人心存侥幸。另外《意见》还强调,醉驾的刑罚治理不仅要关注危险驾驶罪,还要关注交通肇事,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重罪的适用,对醉驾同时构成其他严重犯罪的,要依照重罪定罪处罚。
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属于情节显著轻微
说完当严则严,再来看看《意见》如何体现该宽则宽。《意见》规定,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周光权表示,因为以前像很多城市100毫升血液里酒精含量80毫克以上的,基本都追究刑事责任,这次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又没有醉驾导致事故或者醉驾逃逸那些情节,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意见》,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不负刑事责任。即使不构成紧急避险,也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另外,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短距离驶出等情节显著轻微情形,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梁根林认为,这些规定兼顾了事理法理与情理,体现了办理醉驾案件该宽则宽的刑事政策要求,彰显了依法入罪、合理出罪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有助于克服机械执法和教条司法思维,缩小定罪打击面,消除刑法副作用,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兼顾公正与效率,30天完成整个案件审判
醉驾案件案情不复杂,适用法律方面相对明确。如何兼顾公正与效率?《意见》进一步细化醉驾案件证据收集、审查采信规则。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表示,醉驾案件中的定罪证据主要是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因此对于血液样本的提取、封装等环节作了详细的严格的规范,强调如果在这些环节出现瑕疵,有关的办案部门要补充、要说明,不能补充不能说明的,这些证据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所以这对于确保案件客观公正发挥了有效的作用。
醉驾案件,允许采取合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方式制作文书,具备条件的地区还可以通过网上办案平台流转卷宗和文书。
陈卫东认为,如果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期限尚未届满,而且还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那么下一个受案的机关可以不再重新作出取保的决定,这也与普通的案件加以了区别。强调醉驾案件从立案之日起,要在30日之内完成整个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轻案快办,提升案件的诉讼效率,而且不影响案件本身的客观公正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加强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
经过十多年的治理,仍然有一些人酒后开车。《意见》要求加强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工作。梁根林提示,司法机关对于醉驾的查处依然保持高压态势。
梁根林说,无论醉驾是否构成犯罪,公安机关都应依法吊销行为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对于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违法行为人,还应根据道交法的规定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这个规定明确了“凡醉驾必处罚”的原则,确认了未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实现了办理醉驾案件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
广大驾驶人员,还是要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为了大家出行安全,请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杜绝酒后驾驶,做守护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综合央视新闻、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