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艳粉
《菏泽牡丹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升空物体不得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
升空物体是指能够悬浮于空中的系留升空物体和飞艇、热气球、滑翔机等民用航空器。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2公里范围内,单位或者个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应当履行申请手续。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应当在拟升放5日前向市气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升放系留气球的,应当在拟升放3日前向市气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的升放时间和地点等有关情况应当及时通报机场公司。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应当在拟升放2日前持市气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民航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飞失或出现意外情况时,升放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机场管理公司、市气象主管部门以及飞行管制部门报告,对航空器飞行安全构成威胁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
使用热气球、飞艇、滑翔机等航空器及动力伞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7个工作日前向民航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