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艳粉 通讯员 王 群)质保期内,商品房因漏水致使房主在销售房屋过程中被迫降价5000元,房主诉至法院向开发商索赔。5月26日,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已审结此案,判决开发商承担责任,赔偿房主5000元。
2013年7月9日,市民张毅(化名)购买了一套菏泽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屋,该公司向张毅出具了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保修项目中外墙面防渗漏的最低保修期为5年,维修处理时限为3日内答复修复时间。此后,张毅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2018年9月初,张毅将房屋转卖给朱志(化名)。9月5日,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为110.5万元。但当日办理交房时,朱志发现屋外走廊墙壁、屋内多面墙体及影视墙壁纸发霉,门、门柜处不同程度龟裂,房屋买卖行为中断。发现情况后,张毅立刻向物业公司反映情况,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查看并拍摄了图片,可直到2018年9月20日至10月10日才进行维修。
2018年11月14日,张毅经与朱志协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因房屋进水导致墙壁、门、影视墙壁纸不同程度损坏,在原价的基础上减少5000元。同日,张毅交付了房屋,朱志支付了房款110万元。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毅因5000元损失问题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张毅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俢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附有保修范围与保修期限,明确规定保修期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商品房买受人之日计算,保修项目中外墙面防渗漏的最低保修期为5年,维修处理时限为3日内答复修复时间。案涉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外墙面渗水,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双方因保修问题发生的纠纷仍属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张毅作为合同主体依法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由于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原告降价处理造成损失5000元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毅损失5000元,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