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答:根据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可以抵减当期的应纳税额吗?
答:根据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以抵减当期的应纳税额吗?
答:根据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问:我公司在季度中间成立,经营期不足1个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吗?
答:根据相关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在季度中间成立或注销而导致当期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季度,当期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问: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根据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政策业务咨询请拨打12366服务热线,电子税务局操作请咨询96005656。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孟 欣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