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艳粉 通讯员 王 群)7月10日,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期该法院审理了一起小区居民储藏室起火造成损失的案例,业主林某某因发生涉案火灾时,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及时施救,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部分责任,赔偿林某某损失5392元。
去年6月5日,家住鄄城县某小区的林某某家的1楼储藏室内发生火灾。林某某认为火灾发生时,小区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发现、施救,给他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挽回损失,林某某将其所在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去年9月28日,菏泽川鲁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受鄄城县人民法院委托,对储藏室火灾损失财产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损失为16342.5元。本案焦点问题为林某某所受损失与某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行为有无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的大小。涉案双方分别提交了证据,并进行质证。
鄄城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房屋的所有权人林某某和某物业公司均有预防案涉房屋火灾发生的义务,在没有证据证明有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对本案火灾发生的过错应在双方之间分配。本案中,虽然造成本起火灾事故的具体原因依据现有证据不能确定,但根据林某某陈述及提交的证据看,起火位置在林某某的储藏室内,在林某某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某物业公司应对起火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情况下,林某某应对本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负主要责任;某物业公司对消防设施管理不健全,未能尽到安全管理的义务,火灾发生后客观上影响了及时施救,对本起火灾造成的损失也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鄄城县人民法院根据上述理由,酌定按照林某某70%、某物业公司30%,对火灾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分担责任。
据此,鄄城县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等判决由鄄城县某物业公司赔偿林某某损失5392元。某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