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艳粉 通讯员 郅硕)7月14日,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从巨野县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近期判决了一起交通肇事案,当事人驾驶电动三轮车撞伤路人并致人死亡,肇事者张某艳因犯交通肇事罪获刑。
据悉,2019年1月15日18时许,张某艳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巨野县巨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薛扶集村街里时,碰伤未靠路边行走的刘某某。同月18日14时许,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艳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1月30日,张某艳与被害人刘某某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巨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艳犯交通肇事罪,并依法提起公诉。
巨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其驾驶的电动车经过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张某艳经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自首,对其从轻处罚。且张某艳通过赔偿被害人刘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的方式,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
最终,巨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