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文杰)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布《山东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菏泽共有39家企业成为山东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我市入选《名录》的39家企业中,定陶区2家,曹县6家,单县3家,菏泽高新区4家,鄄城2家,牡丹区3家,巨野县2家,郓城县7家,东明县5家,菏泽开发区3家,成武县2家。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21条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需要尽到三类义务: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时,应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