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9月01日
第A11版:菏泽财经

发票丢失怎么办?

【12366热点问答】

问:发票丢失后是否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是否需要登报作废声明?

答:根据相关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取消登报要求。

问: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发票联和抵扣联均发生丢失,应以什么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答: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如果仅发票联或抵扣联一项丢失,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或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和记账凭证。

问:发票丢失、损毁是否有处罚?

答:根据相关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问: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该问题应如何解决?程序是什么?

答:根据相关规定,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

同时,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问:出口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申报退(免)税?

答:根据相关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购进出口货物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经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政策业务咨询请拨打12366服务热线,电子税务局操作请咨询96005656。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孟 欣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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