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艳粉 通讯员 郅 硕) 近日,巨野县人民法院凤凰法庭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该案与以往不同的是,已婚女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确定恋爱关系,索要彩礼并同居,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后两人闹掰,男子不服,决定要回钱财。经法院判决,其所给付的18万元只返还4万元。
已婚女石某某经人介绍和男子贾某某认识后,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为和石某某订立婚姻关系,贾某某给付石某某10万元作为彩礼,而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但未领取结婚证。同居一段时间后,贾某某发现石某某并没有离婚,而是和丈夫闹矛盾,不禁勃然大怒,闹着要和石某某分手。石某某答应贾某某会尽快离婚并与其结婚,贾某某这才作罢。后来,在石某某甜言蜜语之下,贾某某又拿出8万元,帮助石某某解除了原来的婚姻关系。结果两人在一起生活后,因为之前的事情,双方经常争吵,贾某某总觉得自己吃亏,两人的感情也越来越淡。后来,石某某不告而别,贾某某觉得咽不下这口气,一气之下起诉到法院,想让石某某返还18万元彩礼。
巨野县人民法院凤凰法庭法官审理认为,贾某某为与石某某缔结婚姻给付10万元,系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可以认定为“彩礼款”,10万元酌情返还4万元;后期为结婚再次给付对方的8万元,带有破坏他人婚姻的不正当目的,不宜认定为彩礼,因此这8万元并不支持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