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2日
第A07版:看菏泽·社会

抓野生壁虎,菏泽三人自愿赔31.85万元

本报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艳粉) 9月28日,曹县人民法院对赵某某、周某、张某某非法狩猎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赵某某、周某、张某某自愿赔偿国家生态价值损失318500元。

据悉,2019年8—9月,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纠集周某、张某某等人在东明县三春集镇周边农村等禁猎区内,以夜间照明行猎的禁猎方法捕捉野生壁虎18公斤。案发后,曹县公安局在赵某某家中查扣2.7公斤壁虎,共计637只,其余壁虎已被赵某某销售,非法获利2000余元。经鉴定,被查扣的壁虎均为无蹼壁虎,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为每只500元。

曹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赵某某、周某、张某某不仅涉嫌非法狩猎罪,同时其非法狩猎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地区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环境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对其损害公益行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决定对赵某某、周某、张某某非法狩猎案,作为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审查。

曹县人民检察院向曹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赵某某、周某、张某某赔偿因其非法狩猎行为造成的国家生态价值损失318500元,三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中,赵某某、周某、张某某自愿赔偿国家生态价值损失318500元,赵某某主动退回违法所得2000元。9月28日,曹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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