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艳粉 通讯员 郅 硕) 11月3日,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从巨野县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了一起村委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帮助申请人追回28000元工程款。
2014年6月,展某超为巨野县某镇某村修建村道,后经结算工程款共计368000元。2014年下半年该村委会偿还了展某超340000元,尚欠28000元工程款未支付,且有2014年9月5日该村委会向展某超出具的一张欠条。2014年11月,该村委会进行了换届,原村委会成员不再担任新一届村委会职务。当展某超向新任职的村党支部书记刘某某索要剩下的工程款时,刘某某以“新官不理旧账”为由百般推脱。无奈之下,展某超将村委会告上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展某超按照合约为该村委会修建村道且验收合格,要求该村委会支付所欠工程款28000元的诉求并无不当。因此,法院判决该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展某超工程款28000元。
判决生效后,由于村委会并未如约支付工程款。于是,展某超依法向巨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执行工作人员认真查找财产线索,发现该村委会并无可执行的财产,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今年10月29日,巨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程海、书记员李兆伟再次前往该县某镇经管站查询被执行人该村委会集体账户,并对该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刘某某进行调查,当场查明该村集体账户现金余额49282元,且该集体账户以该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刘某某的个人名义设立。
然而,当执行人员前往太平镇农商银行依法冻结该账户时,却被农商银行工作人员告知此账户刚被该村党支部书记刘某某挂失并即时取走现金49280元。
10月30日,执行局工作人员再次前往该村,依法对该村党支部书记刘某某进行调查询问,执行人员对刘某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经过执行局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该党支部书记刘某某认识到自身错误,当场表示愿意积极履行法院判决,并于11月2日结清28000元欠款。
鉴于刘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履行了法院判决,考虑到刘某某年事已高(77岁),酌定对其免于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