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艳粉
司法救助是民心工程,彰显了以人为本的“司法温度”。昨天市人民检察院公布了3起司法救助案例,每件案例都具有典型意义。
贫困低保户得救助
2005年,高某柱驾驶两轮摩托车与一逆向行驶的三轮车相撞,当场死亡。案发后,肇事者弃车逃逸,导致案件立案后一直未侦破、未移送,检察机关也不掌握相关信息。被害人之父高某重、母陶某荣、女儿高某未得到任何赔偿。
今年10月26日,市扶贫办发现高某重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将救助线索移交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立即安排第八检察部办案人员依职权开展救助线索核查。经调查核实,高某柱妻子在案发后因一次意外死亡;被害人父母均已年高,且患有高血压等疾病需要常年吃药,被害人之女在某大学就读,申请助学贷款数万元。高某重一家属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生活困难。高某重、陶某荣、高某的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范围,应当予以救助。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给予高某重一家2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并于10月30日将司法救助金发放到位。
该案是我市检察机关收到政府扶贫部门移交的救助线索后,依职权主动开展司法救助并在救助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督促案件侦破的典型案例。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获帮扶
2018年,郭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他人驾驶的无号牌货车发生碰撞,郭某某当场死亡。2020年4月20日,被害人子女郭某琦、郭某琪由其监护人郭某东作为代理人,以没有得到赔偿、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向曹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司法救助。
曹县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请后,立即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调查。经核实,郭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家人没有得到赔偿,妻子离家出走,不知去向,虽经多方寻找,仍无下落。申请人由体弱多病的祖父母抚养,仅靠种地生活,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符合救助条件,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金1万元。
救助过程中,曹县人民检察院考虑到申请人年幼、其祖父母体弱多病,从孩子成长出发,及时与民政部门联系,查验申请人是否属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经查验,申请人符合最高检、民政部等12家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中规定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标准,曹县人民政府决定给予申请人每人每月920元帮扶资金,并提供学习、生活等相应保障待遇。
这是一起检察机关担当履责,以司法救助推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在当地落实的典型案例。
因案致贫家庭感受“司法温度”
张某轻故意杀人致仪某死亡,被判处无期徒刑,并赔偿仪某家属仪某占等人死亡赔偿金、医疗费、抚养费等共计673665.74元。张某轻上诉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决,但受害人一家未收到任何赔偿。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新建在走访慰问贫困群众时发现本案司法救助线索,检察机关立即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时值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承办人员调阅当年卷宗了解原案案情,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辅助办案,采取电话、微信、视频等“非接触”调查方式开展工作,调查核实了仪某占家庭情况。经核实,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张某轻在监狱服刑,其家人也没有给仪某占一家任何赔偿,仪某的妻子也已改嫁。本案四名申请人是贫困户(享受脱贫政策)、低保户,仪某宁、仪某桐姐弟均系未成年人,小学在读,跟随爷爷奶奶生活。仪某占系退役军人,仪某占夫妻二人均系农民,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2020年3月17日,郓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给予仪某占一家3万元司法救助金。为将救助金尽快发放给申请人,检察机关多次和县财政部门联系协调,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使救助金得以及时拨付发放到位。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将仪某占一家情况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协调民政部门将救助申请人仪某宁、仪某桐认定为困境儿童,每人每月发放救助金300元,解决了姐弟俩的基本生活问题。同时,联系县妇联、县志愿者协会等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救助帮扶,对仪某宁、仪某桐开展心理辅导、组织参加夏令营等活动,形成救助合力,搭建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牵头、各职能部门参与的国家司法救助支持体系。
该案是检察机关在扶贫工作中发现因案致贫的贫困群众,依职权开展司法救助并实施多元帮扶措施的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