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6日
第A02版:看菏泽·要闻

《菏泽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今起实施

四类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本报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姜培军) 日前,为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我市出台《菏泽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2月16日起施行。

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办法》规定,四类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包括现有和规划的城市绿地,河流、湖泊、山体、湿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风景名胜区,其他需要界定城市绿线的区域。

《办法》规定,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划定的城市绿线配套建设绿地。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情形确需调整城市绿线并导致绿地面积减少的,调整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提出评估报告,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同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占补平衡原则在调整绿线前落实新的同等面积的绿化用地。根据城乡规划管理需要,依法修改国土空间规划涉及的城市绿线调整,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临时占用期满的,应当退还临时占用的绿地并恢复绿地原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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