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1年1月31日,我大队各中队在公安交通管理中扣留超过30日尚未接受处理的机动车共计22辆,经通知一直未前来接受处理。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菏泽市交警支队牡丹区交通警察大队相关中队接受处罚,逾期仍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我大队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扣留机动车基本信息,请参见本报。
牡丹区交警大队
202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