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的大雪,让很多地方变成了冰雪世界,也引发了一场关于“雪天上下班,路上滑倒摔伤能不能算工伤”的讨论。实际上,在五险当中,因为发生几率小、享受待遇的人群少,工伤保险一直关注度较低。最近几年,情况不一样了,人们的工作节奏加快,不少上班族因长期伏案工作患上了颈椎病、腰椎病,大家开始关注工伤保险,并希望能有制度来为这些因工作原因而导致的健康损失买单。到底哪些“职业病”算工伤呢?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雪天上下班摔伤,不算工伤
这几天出门上班,常有人疑惑:这冰天雪地的,在上下班路上滑倒摔伤了,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明确答复:不算,但可享受医保待遇。如果是外出开会,因雪天路滑造成的事故或意外伤害,则可被认定为工伤。
明明都是为了工作,都是在路上,为什么外出开会就算工伤,上下班路上就不算呢?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相关专家表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7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从这项法律规定来看,上下班路上滑倒或摔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因为不符合上述第六款的法定情形:“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专家表示,员工上下班路上,不是在工作时间,也不是在工作地点,所以不是所有受的伤害都算是工伤。只有因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才算符合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不过,即便在上下班路上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也要满足“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条件才可以。这里需要有一个重要的书面证据,就是交警出具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并且在描述时,员工责任要小于或等于50%的法定责任才可以。
过劳死,符合条件才可被认定为工伤
去年11月底,因艺人高以翔参加某综艺节目不幸去世,“过劳死”一词再引热议。其实,与演艺圈相比,互联网、金融、医疗、传媒等普通行业加班加点也时常发生。长期超负荷工作很容易影响身体健康,猝死的新闻也屡次见诸报端。如今,“过劳死”已经成为大众关注的一种社会问题。
那么,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过劳死”能被认定为工伤吗?有人会理所当然地认为,因为工作被累死了,当然要以工伤处理了。可是,具体问题也要具体分析。
专家说法
劳动和保障法相关专家表示,《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三种法定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专家解释说,“过劳死”是因为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重,心理压力太大,从而出现精疲力竭的亚健康状态,由于积重难返,突然引发身体潜在的疾病急性恶化,救治不及时而危及生命。在工伤认定环节,这种情形属于“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视同工伤的意思很明确,就是本来这种情况是无法认定工伤的,但确实跟工作有直接关系,且引起了严重后果,所以才会有“视同工伤”的法律定义。
在认定工伤过程中,有两个要点,要完全符合法定情形才可以被认定为工伤。首先,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第二是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颈椎病“鼠标手”
未纳入职业病
“我这脖子酸得快要抬不起来了”,“天天握着鼠标,感觉手指头都麻木了”……现代社会,职场人几乎全天都窝在工位上盯着电脑忙碌,腰椎病、颈椎病、“鼠标手”、视力下降几乎成了办公室白领的通病。很多人呼吁,将腰椎病、颈椎病等也纳入职业病,享受工伤待遇。
不过,按照目前的相关规定,鼠标手等还难以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患“职业病”的职工,可认定为“工伤”。我国对职业病的范围,有明确的限制,并不是所有的“工作病”都能算“职业病”。依据2013年国家4部门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法定职业病主要包括:尘肺病、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等。
而上班族常见的腰椎病、腰椎间盘突出、颈椎病、视力下降等疾病都不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里。因此,即使因工作原因导致这些疾病,也不能算“职业病”。
代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