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艳粉
1月7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扫黑除恶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以唐某立为首的24名黑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毒品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组织卖淫罪、帮助毁灭证据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一案。目前,该案已依法宣判,24名黑恶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
“一战成名”,拉帮结派
唐某立系巨野县章缝镇人。1996年,他在家乡“一战成名”,并在全县小有“名气”。
2002年以来,唐某立通过拜“仁兄弟”、“收徒弟”等方式,先后网罗李某、孙某、郑某、李某絮等一批社会闲散人员混迹于社会,并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贩毒、开赌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他为首的违法犯罪集团。
其间,唐某立为了扩大势力范围、师出有名并提高自身影响力,拜梅花拳第十六世传人为师。2003年3月22日晚,唐某立纠集唐某(已判刑)、孙某、李某庆(已故)等人在其经营的俱乐部外无故殴打杨某某、王某,致二人轻微伤,并制止杨某某报警,将其价值3420元的手机摔坏。事后,唐某立找多人施压,被害人杨某某、王某被迫同意调解,该案不了了之。
该事件凸显该违法犯罪集团打架斗狠、逞强争霸,在巨野县城区内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为唐某立的组织创设、吸引新成员加入提供一重要平台。自此以唐某立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
不思悔改,变本加厉
2008年至2014年,唐某立在监狱服刑期间,仍不思悔改,违犯监规和他人打架,在监狱内继续收门徒,网罗黑恶力量。2014年1月,唐某立被假释,数十人为其接风洗尘,他变本加厉地发展势力,并将巨野县某宾馆9楼办公室作为据点。
唐某立通过拜“仁兄弟”、“收徒弟”等方式继续网罗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甚至把个别党员和村干部收为“徒弟”,出狱后不久就收门徒60余名。随着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最终形成以唐某立为组织者、领导者,李某、孙某、姜某山等为骨干成员,以郑某、朱某杰、陆某国等人为成员的多层塔式结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暴力“门规”,掌控成员
据悉,为更好地对该组织成员进行控制,唐某立收徒弟时都要举行“拜师”仪式,让徒弟发誓遵守“十大门规”,并举行大型“拜师”聚会。在组织内,唐某立拥有绝对的权威,被组织成员及社会人员尊称为师父或“三叔”。
每逢中秋节、春节等节假日及唐某立的生日时,该组织成员都要举行大型聚会;组织成员家中遇喜忧大事时,成员也必须到场、随礼,制造影响。如有成员不参加,则在微信群内点名批评,超过规定次数不参加的则被组织开除。组织成员违反组织约定时,唐某立本人或指使李某采取殴打等暴力威胁方法,使成员绝对服从。组织成员违法犯罪后,唐某立积极协调,帮助他们减轻罪责,逃避处罚,通过此方式增强组织的凝聚力和成员的归属感。
称霸一方,危害百姓
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唐某立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其淫威施加影响,以低价入股某歌城,非法获利57万余元;通过安排组织成员合作帮助他人要账,获利7万元。
2017年,唐某立又介绍组织成员转接他人公司,取得合法地位,却以暴力或软暴力跟踪、滋扰等方式从事非法讨要债务业务。公司成立后,共办理100余起业务,收取钱财14万余元,属非法索债行为的达几十起。唐为立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他人共同出资组建巨野县某建材有限公司,并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截至案发,账单显示该公司1-4月份共盈利350万元,公安机关查扣该公司银行账户84.7399万元)。
该组织通过上述经营,让组织成员承揽工程、加入公司股份,以维持日常活动;通过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以达到控制、笼络他们的目的。
唐某立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树立非法权威、实现称霸一方的目的,非法介入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大肆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暴力犯罪活动,逐渐在巨野县形成了称霸一方的强势地位。
该黑恶组织气焰嚣张,给人民群众造成巨大心理压力,致使涉案的多名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在生活严重受到影响的情况下仍不敢招惹、不敢报警、或被迫同意调解。天涯网络论坛中的匿名评价,巨野县区域的“12345,有事找老唐”足以证实该黑恶社会性质组织导致人民安全感下降,损毁政府形象和公信力,在巨野当地产生重大影响,从而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据悉,唐某立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以来,通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有组织地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该黑社会组织共计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20余次,其中多次开设赌场和贩卖毒品、寻衅滋事3起、非法拘禁4起、非法侵入住宅1起、故意伤害1起、聚众斗殴1起、帮助毁灭证据1起、伪造身份证件1起、其他违法行为9起。
1月7日,牡丹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以唐某立为首等24名犯罪分子进行公开宣判,犯罪分子受到法律严惩。(图片由牡丹区人民法院研究室王辉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