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9月30日
第A04版:看菏泽·城事

司机驾非营运车送货出事故担全责,理赔被拒

本报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艳粉 通讯员 王群) 近日,张某某驾驶某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时,因操作不当,与同向前方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两车撞向路边护栏设施后,车辆掉入沟中,挂断通信线缆设施,致驾驶员张某某、小型轿车驾驶员赵某某、乘车人李某受伤,护栏设施及通信线缆设施损坏,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后,交警部门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货车驾驶员张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乘车人李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向车辆投保保险公司索赔,但对方却以涉案车辆投保的系非营运性质保险,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却在从事营运活动为由,拒绝理赔。对此,张某某并不认同,一纸状书将保险公司起诉至菏泽市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张某某是轻型仓栅式货车的所有权人和驾驶人,其车辆行驶证显示,轻型仓栅式货车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投保的《机动车辆保险单》显示,车辆投保时显示的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业个人。案发时,张某某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通过某运货平台接单后,在送货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尽管张某某在菏泽某保险公司为该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保险、不计免赔率险等险种,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因涉案车辆投保的系非营运性质保险,在机动车辆保险单中“重要提示”一栏第4条载明“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以及转卖、转让、赠送他人的,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由此可见,某保险公司在张某某投保时也已进行了相应告知。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车辆改变使用性质进行营运,张某某应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车辆的营运情况,其行为致使车辆使用频率、行驶里程等显著增加,危险程度也随之增加,而其未向保险公司履行通知义务,导致涉案车辆危险程度增加,某保险公司主张免赔的理由成立。

一审法院判决后,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案中,张某某在庭审时已经自认知悉了相关事项,即保险人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该案经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2021-09-30 艳粉 2 2 牡丹晚报 content_51676.html 1 司机驾非营运车送货出事故担全责,理赔被拒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