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1月17日
第A05版:魅力鄄城

鄄城全区域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本报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文杰) 为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杜绝事故隐患,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1月12日,鄄城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通知要求在1月30日至3月15日期间,鄄城县全区域全面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规定,鄄城县人民政府决定,自2022年1月30日0:00至3月15日24:00(农历腊月二十八零时至农历二月十三二十四时),在全县全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放)。

其余时段在城区及各镇重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中城区具体为金堤路以北、北外环路以南、凤凰路以西(向南延伸至金堤路)、西外环路西1公里以东(向南延伸至金堤路)为禁放区。各乡镇重点区域为乡镇政府驻地;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饭店、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在禁放区域内,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举办大型焰火晚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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