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促进作用,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根据《菏泽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计划》,市妇联起草了《菏泽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制订条例推进儿童事业发展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和《山东省十四五儿童发展规划》将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列为重要任务,其主要内容几乎涵盖了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目标。纲要规划明确指出,涉及儿童的家庭教育、学前教育、儿童福利、网络保护、意外伤害、交通安全等工作方面要加快立法进程。制订条例,就是落实儿童纲要规划的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儿童事业发展。
当前,菏泽市在一些领域不同程度地存在忽视儿童利益、损害儿童权益的行为,促进儿童发展的软硬件仍需要进一步完善,这需要通过立法理清各部门在儿童友好城市创建工作中所承担的职责任务,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儿童友好创建活动中。出台既符合上位法规定,又适应我市实际情况的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将儿童优先理念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法律规范,推动儿童友好在我市法治化践行。
据悉,2021年8月,市妇联就制订条例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做了专题汇报,市委书记张新文专门做出批示,就条例制订工作进行安排部署。9月,正式启动条例(草案)编制工作,组建编制起草组和专家组,市妇联主席王敏、菏泽学院政法学院院长杨冬云分别担任起草组和专家组组长。深入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通过座谈交流、网络调研、实地调研等方式,听取社会各界对条例编制的意见建议。2021年10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第50次主任会议,研究将《菏泽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纳入2021年立法调研预备项目。11月形成草案初稿,12月由专家组对初稿进行第一次修订。2022年2月,专家组对初稿进行第二次修订,市妇联将有关材料提交市司法局,由其进行合法性审查。目前审查正在进行中。
多层次促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
《条例》初稿共分十章: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各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第二章社会政策友好,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重大规划、政策、项目决策时,应充分考虑儿童诉求;第三章公共空间友好,规定有关部门应聚焦儿童不同需求,建立儿童友好城市建设项目库,并对各类服务设施和场地适儿化改造进行了专门规定。
第四章发展环境友好,规定家庭成员应创造平等和睦的家庭教育环境,并对有关部门、学校、社会、父母在保障儿童安全、促进儿童发展方面做了有关规定;第五章公共服务友好,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教育、医疗、保健及特殊儿童关爱等公共服务方面做了详细规定;第六章权利保障友好;第七章农村儿童友好,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重点关注农村儿童友好促进工作,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村儿童需求;第八章社会公众参与,明确了参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单位、组织及其工作职责;第九章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内容等行为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中,逐渐实现城乡儿童友好均衡化发展。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推动优质学校辐射农村薄弱学校常态化,引进网络空间教室,保证农村孩子能够共享优质教学资源,统筹配置城乡师资,并向乡村倾斜,建好建强乡村教师队伍。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促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保护儿童身心健康,市妇联起草了《菏泽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通过电子邮箱反馈修改意见。电子邮箱:hzsfjlfk@hz.shandong.cn并在标题注明“菏泽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字样。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菏泽市司法局,地址:菏泽市和平路1281号,邮编:274020,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菏泽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字样。
意见反馈时间截止到2022年4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