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3月25日
第A06版:看菏泽·城事

小区物业已被更换 业主是否该补交物业费?

本报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艳粉) 近年来,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因收费、服务等原因闹出的矛盾已屡见不鲜。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因物业费引发的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小区业主张某某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1793元。

2016年6月1日,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居民张某某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第六条约定:“物业费由业主按房屋房权证面积或房屋买卖合同中所拥有的建筑面积(含储藏室面积)交纳”住宅物业费每月1元/㎡。第十七条约定:“乙方(张某某)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某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千分之三)交纳违约金。”张某某房屋建筑面积106.72㎡。

2019年1月3日,该小区依法召开业主大会,通过了解聘前期物业公司的决议;2019年3月12日,该小区依法召开业主大会,通过了由业委会协议新的物业服务公司并制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决议。

该小区前物业公司起诉要求张某某支付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3月12日期间的物业费。张某某认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且已经离开该小区,不应再予以支付物业费。双方各执一词,最终诉诸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近日,该案件经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判决张某某在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物业公司物业费17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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