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艳粉
货车司机刘先生驾驶货车装运货物,在盖雨布时从车上摔下来受伤。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该纠纷经两级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刘先生100000元。
据了解,事故发生后,刘先生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随之被同车人员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住院20多天才得以出院。因病情需要,出院后,刘先生多次前往医院进行术后检查,共计花费医疗费33000余元。因事故发生在车辆保险期内,刘先生找到其车辆投保公司协商解决赔偿事宜,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无奈,刘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该案是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刘先生所受伤害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本案中,刘先生的货车系半挂牵引车,主车和挂车应视为一个整体,都是车体的一部分,司机刘先生上车盖篷布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车上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意思解释,故保险合同中的“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应当包括被保险机动车的动态使用和静态使用过程中,并非仅指被保险机动车驾驶过程中。
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险的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刘先生100000元。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