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艳粉) 物业费是我们入住小区后需要缴纳的费用,近年来,因业主不满物业服务而拒缴物业费的事件时有发生。5月25日,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期,该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小区业主因不满物业服务而拒缴物业费的案件,法院判决,小区业主应按相关约定标准向其缴纳物业服务费。
市民孙先生作为菏泽某小区的回迁业主,没能及时缴纳物业费,作为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该公司向孙先生发出物业费催费通知单,催促其尽快缴纳拖欠的物业服务费。据悉,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孙先生欠缴物业费1745.832元(其中每季度物业费为436.458元)。孙先生以其所在的小区无消防设施、电梯经常出现故障、门卫形同虚设、小区环境卫生差、车位被占用、储藏室渗水未解决,某公司的收费标准过高,房屋未入住等为由而拒缴物业费。
物业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一纸诉状将孙先生告上法院。据悉,孙先生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形成,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在某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未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合同前,该前期物业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孙先生具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某公司依合同约定为孙先生提供了物业服务,孙先生有义务按相关约定标准向其缴纳物业服务费。
根据《民法典》规定,物业公司依据合同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都需要缴纳物业费,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如果对现有的物业公司不满意,业主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督促物业进行整改;在要求物业公司整改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到当地住建局等政府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起诉时,业主需要向法院提供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的证据。所以,业主在平时要注意收集保留照片、视频等可以证明因物业服务瑕疵造成自身损失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