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武 霈 冯 锴) 为降低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的影响,有效降低企业信用风险,帮助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日前我市印发《关于免除市场主体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失信行为的实施方案》,针对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失信行为及失信行为轻微偶发、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和较大潜在风险的中小微企业,可不纳入失信记录、不实施联合惩戒,并对信用修复优化服务限时办结。
据了解,此次实施的对象是菏泽市所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市场主体。实施领域包括: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企业合同违约领域;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企业金融债务违约领域;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企业经营困难,未及时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领域;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领域;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失信行为的其他领域。特殊时期,我市对满足免除条件的失信行为不纳入失信记录,对满足免除条件的失信行为不实施联合惩戒。
符合上述免除条件的企业因失信行为被纳入失信记录的,可向市信用办提出异议申请。市信用办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标注,并向失信记录提供单位进行核查。对于核查确实满足免除条件的,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失信记录提供单位应当在收到市信用办的核实异议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向市信用办反馈。
该方案自3月9日起实施,因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性时自动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