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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向患者收取的医疗废物处置费须专款专用,挪用以乱收费论处
中国菏泽网消息 记者日前从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会议上获悉,市物价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日前联合作出《关于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就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该标准自今年6月1日起执行。
根据批复,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有限公司作为省环保部门核准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可向产生医疗废物并签订合作合同的医疗机构收取集中处置费,收费标准是:对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按住院者实际占用床数收取,市级医院、菏泽医专附属医院、单县中心医院和各县人民医院每床每天2元,其他医院每床每天1.5元;对无固定病床的门诊部、卫生诊所,收费标准按营业面积大小分别计收,营业面积50平方米及以下的每月40元,5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每月6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月100元。
参加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医疗机构,可在物价部门核定的住院费、门诊费基础上,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公示后,向患者加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此款专项用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不得挪作他用,否则以乱收费查处。该项收费自今年6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三年。
(周 锋)
(责任编辑:正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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