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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菏泽网消息 (记者 董显增)为进一步增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主体意识,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5月24日,中共菏泽市委发出通知,下发《市县乡党委(党组)书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自即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市委书记对市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市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对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副县级以上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县区委书记对县区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副县级以上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市直部门单位党组(党委)书记对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副县级以上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乡镇(办事处)党委书记对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副科级以上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县区直部门单位党组(党委)书记对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副科级以上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办法》规定,主要领导干部负责范围内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领导干部(含担任同职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因腐败问题,严重违纪违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需要对主要领导干部实施问责。
《办法》明确指出,实施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组织实施。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载入干部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责任编辑:正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