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给传销者将受处罚 ——中国菏泽网
菏泽网首页 | 今日齐鲁 | 国内 | 国际 | 社会 | 财经 | 房产 | 汽车 | 娱乐 | 健康 | 专题 | 图片 | 论坛 | 县区 | 菏泽日报 | 牡丹晚报

房屋租给传销者将受处罚

2010-11-03 17:31:32 来源:牡丹晚报

  公安工商部门联合发布公开信

  房客搞传销 房东或受罚

  

  中国菏泽网消息 在《禁止传销条例》颁布5周年之际,市公安局、市工商局日前联合向广大房屋出租户致公开信,要求房屋租赁户不准向传销人员租赁房屋,否则可能受到相应处罚。

  

  公开信指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以下罚款;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等。

  

  公开信提醒房屋出租户,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使用的,应立即停止出租,并及时报告公安、工商部门。对违反相关规定,继续为传销人员提供场所的单位、房主,公安、工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亚伟)

  

(责任编辑:正强)


发送DZHZSJB到10658666


订阅菏泽手机报 菏泽新闻早知道
  凡未与本网签订书面协议的网站,不得转载本网及菏泽日报、牡丹晚报所属各媒体电子及平面的稿件与图片,特此郑重声明。部分网站的侵权行为,如擅自转载、更改消息来源以及抄袭等,本网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版权声明 | 网上订报 | 网上投稿 | 不良信息举报 | 招聘版主
中共菏泽市委外宣办 菏泽市政府新闻办主管 菏泽日报社主办 SEO技术服务QQ:451652942
Copyright© 2004-2015 heze.cn All rights reserved.中国菏泽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