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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牌车狂拖协警”案一审宣判 肇事者张某某领刑4年,另有多人因犯包庇罪、犯窝藏罪获刑
中国菏泽网消息
近日,牡丹区法院对“无牌车狂拖协警”案作出一审判决,肇事者张某某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7月4日10时40分许,张某某驾驶银灰色无牌轿车,在市区牡丹路与中华路交叉路口等信号灯时,在此执勤的市交警支队交通协管员杨振亚发现该车未挂牌,上前询问。张某某突然启动车辆将杨振亚顶在引擎盖上,行驶中将杨振亚从车上甩下后逃逸,致使杨振亚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杨振亚的伤情为轻伤。
2010年7月10日22时,张某某在牡丹区北城办事处北关厢被警方抓获。抓捕过程中,张某某拒捕,将民警刘振和的左手大拇指咬伤,将民警赵建的手踢伤。赵建左手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刘振和软组织损伤,为轻微伤。
案发后,菏泽开发区的刘某,曹县的祝某、张某,郑州的秦某,因帮助张某某联系、维修、藏匿肇事车辆,出具虚假证明,也先后被公安机关逮捕。
今年1月18日,牡丹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查明,张体俊还曾伙同他人盗窃豪爵牌摩托车一辆,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位证件、印章一宗。3月21日,牡丹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盗窃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刘某等也分别因犯包庇罪、犯窝藏罪获刑。 (谢雪玲 付德慧)
(责任编辑:中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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