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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出
2011-08-08 20:12:54   来源: 菏泽日报   字体大小

  

  根据举报涉案金额对举报人给予500至5000元一次性奖励

  

  中国菏泽网消息 (记者 张红艳)日前,我市出台《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 根据举报涉案金额,对举报人给予500至5000元一次性奖励。对大案要案的查处起到关键作用的举报,除以上奖励外,视具体情况另予重奖。

  

  获得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违法案件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掌握;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举报违法案件货物价值在三千元以上或社会危害性和影响重大、情节特别恶劣的。

  

  举报从事以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窝点;销售未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的动物及产品;销售病死畜禽、水产品及其制品;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销售超过保质期以及掺假掺杂的食品;销售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使用过期、发霉、变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制售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的预包装食品,或在食品包装上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的;生产、销售仿冒知名品牌的食品;生产、销售、使用废弃食用油加工的食品。

  

  对举报人的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案件承办单位应在立案调查属实,且进入行政处罚程序15个工作日内,填写《菏泽市食品安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奖励;在收到案件承办单位奖励申请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举报奖金由案件承办单位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并负责核实后发放给举报人。

(责任编辑:正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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