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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卡过期作废霸王条款
2011-08-29 00:04:28   来源: 牡丹晚报   字体大小

  

  东明一消费者遭遇商家“潜规则”,消协协助成功维权

  

  中国菏泽网消息 (通讯员 殿立 记者 孟 冰 ) 消费者持消费卡消费省去了携带现金之苦,可商家的一些“潜规则”也会让消费者一不小心就着了“道”。近日,东明县的李先生就遇到消费卡“被作废”的“窝火事”。经当地消协调解,李先生挽回了经济损失。

  

  李先生从事酒店行业,今年春节前在东明县城区某品牌服装店,以每张450元的价格购买了15张面值为500元的消费卡,其中13张作为年终奖励赠送给了员工。8月25日,想起刚考上大学的儿子即将开学,他就持剩余的两张消费卡到该服装店为儿子购买衣服。没想到结账时售货员表示,消费卡有效期截至今年6月30日,逾期消费卡自动作废。他认为不合理,找到服装店负责人讨说法,却遭到对方拒绝。于是,他赶到东明县消费者协会投诉。

  

  受理投诉后,东明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到该服装店调查。服装店老板刘某表示消费卡有效期已清楚地写在消费卡上,双方已形成约定,是李先生没有及时消费,相当于违约。消协工作人员指出,为消费卡设定使用期限是商家强迫消费者在规定时间内消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同时,消费者卡内现金未消费就被商家没收,是商家没有提供商品或服务就从中获益,属不当得利行为,违反《合同法》有关规定。因此,给消费卡设定使用期限是商家单方面约定,属于“霸王条款”,不具法律效力。

  

  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服装店负责人刘某认识到店方的错误,承诺以后不再出现类似事件,并为李先生办理了消费卡延期服务。

  

(责任编辑:正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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